走私名表案中,如何为涉案金额较低的人员辩护?
近期,笔者接到几件走私名表的咨询,其中一位咨询者便是在某平台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一块正品劳力士手表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之前办理的案件经验以及有关走私名表的新闻报道,针对此类案件做个系统分析与研究,以便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帮助。
这类案件之所以多发,其最主要的原因便是内地与境外关于世界名表的价格差异以及走私偷逃税额的巨大经济利益。除了价值差大巨大利润之外,手表体积小,便于携带,风险较小,也是其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手表体积小,行为人多是通过“水客”人肉携带入境方式走私。例如根据新闻报道,行为人在法国、瑞士、迪拜等地购买劳力士、百达翡丽等高档手表后,通过“水客”利用两地牌往来香港、澳门和内地优势,以个人携带的方式进入大陆之后,再以快递交给货主进行销售牟利。经统计,缉私局在某一次查处上述方式走私手表案值超过1亿元。
另一典型的做法便是,行为人自己开了钟表商铺,提前向需要名表客户收取定金之后,便让其员工或者亲属直接飞到香港、澳门购买名表,通过未申报通道,携带到入境。或者行为人在境外出差、公干,受朋友之托,为其购买名表之后,通过未申报通过携带入境,收取少量的手续费。
前者案例体现行为人组织化、专业化的操作,行为人从境外组织货源,“水客”通关团伙负责通关活动,境内有专门人员负责收货,境内有销售团队销售货物,以及境外支付,购私人员等。这类案件特点往往是案值大、人员多、关系复杂等,各个走私环节环环相扣。后两类案件,涉及到案值较小,人员少,关系简单。
行为人走私名表行为一般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即是涉税走私案件,案件涉及货值以及偷逃税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若个人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20万以上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个人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以上,单位偷逃税额500万以上的,行为人的量刑则在十年以上。
以上第一类案件因为行为人一般是通过组织专门“水客”团伙进行走私手表,以及在境内有专门的销售渠道,其涉及到的货值往往都比较大,偷逃税额比较容易达到250万或者500万以上,行为人可能面临刑期系十年以上。关于如何为这类案件的行为人辩护,笔者在后续文章中将逐一分析,在本文中不再展开。
针对后一类案件的行为人,其往往是偶尔一次携带手表未申报入境,其涉及到偷逃税金额可能都在10万到-50万期间。这类案件还有特点便是,行为人的走私行为经常是被当场查获,海关做完笔录之后为其取保。
例如笔者在西安办理一件案件便是如此。行为人系公派到某国的医护人员,其受朋友之拖,未申报携带了数块手表入境,在过关时被海关人员发现,但是因为疫情原因当时未处理,仅登记、留有联系方式后便放行。之后,海关人员电话联系行为人,要求其到缉私局配合调查,海关认定其偷逃税额金额为17万多。
这类当场被海关查处涉案金额又不大的走私案件,行为人的走私行为没有太大争议,主要是从罪轻的角度为行为人争取好的结果。笔者主要以行为人与专业代购而走私的行为不同,两者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行为人主动一次性的补缴税款;行为人认罪认罚以及为行为人争取到自首情节等多个有利情节为其辩护;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做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笔者以另外一则案例予以论证:
郑州中级人员做出的《刑事判决书》【(2017)豫01刑初15号】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与刘某、韩某、张某等人商定好所需手表型号及交易价格并收取定金后,指使被告人张某2在香港购买手表携带入境。2016年1月30日,张某2乘坐KA740次航班从香港直飞郑州,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百达翡丽、格拉苏蒂、卡地亚三只新手表入境,被郑州机场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计核,汪某某、张某2走私入境的百达翡丽、格拉苏蒂、卡地亚品牌三只手表涉嫌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221723.07元。
案发后,汪某某、张某2的亲属主动向郑州海关缉私局缴纳人民币30万元,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关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2均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赃物被当场查扣,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对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二被告人涉嫌偷逃税额22万,其量刑处在三年以下,行为人在案发之后主动缴纳了30多万,其有效弥补了其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再加上行为人认罪认罚,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使得司法机关免除对行为人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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