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提出“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如何申请调取有利的证据”这个问题,原因在于我最近办理的一起外汇期货涉嫌诈骗罪案,我介入以后发现,当事人无法区分那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那些对自己不利,于是只要是和案件有关的证据,他都“不敢说”,那么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一次我个人的经验分享。
炒外汇期货类案件在案发后,工作人员也被采取强制措施,这类人在入职公司的时候是不知道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为,那么在公安立案后,经过一番的思想教育,自己“也认为”从事的是诈骗的帮助行为。
我办理的某个案件就是这样的,笔录是这样表述的。公安问“你认为公司从事的是什么行为?”答:“我知道是诈骗。”
这句话就问的比较巧妙,别人听起来就是,行为人在入职时就明知公司是诈骗,还提供帮助,理所应当就是诈骗罪的共犯,此时就不存在帮信罪的可能。
而实际上,他们是不知道,说白了就是到案后经过一顿思想教育以后,或者立案后才知道的,由于也不知道利弊,就出现了以上的回答。
笔录是关键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反证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明知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
那么根据我的经验,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的关键信息。
第一,行为人在入职公司时,通过百度有查询过公司代理的MT4软件的合法性。
第二,行为查询过有FCA的牌照。当然也不排除公司代理的这个是虚假的,亦或者是自主开发的,但不论怎么样,此时的行为人是通过公开的途径查询过的。
第三,行为人与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间也不短,估计在一年左右,但是由于公司“销毁”了,公司本应留的那一份,行为人也不敢提供自己留底的这一份。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这部分我们就暂时不讨论。
对于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涉案人员,一定要提供这类合同,有些公司在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通常行政单位的人员或者公安都是提前了解过一次情况的,那么公司在得知有投资人报案以后,会“销毁”证据,销毁的证据就包括劳动合同,因此涉案人员有必要提供给办案单位。
第四,行为人自己也有在公司代理的这个软件上进行炒期货外汇,但是由于公司是禁止员工炒的,原因在于爆仓的概率会非常大。
但是由于风险是与收益成正比的,所以这个行为人是自己私底下通过近亲属的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注册账号,自行操作,最后盈利了一部分,就出金没玩了。
由于,这类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我接触的大多人员都认为个人炒外汇期货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担心自己注册的账号名下的金额,算到“诈骗”的总额上,担心量刑会非常重。
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就拿我办理的那个案件来说,审计报告会审计出最终整个案件的涉案金额,经理的是多少,普通业务员的是多少等等列明。这里面的金额明确是将投资人出金的金额踢出的,也就是说只算了没有出金的,或者是亏损的金额。
换个角度来说,这类员工,不可能自己诈骗自己吧,理论上是解释不通的。因此可以大胆的将该情况如实反应。
当然,在我与一些司法人员沟通的过程中,他们也提到,虽然员工又说自己也参与了投资,但是叫他们拿出客观证据进行佐证的时候,就拿不出来了。这句话,我们品味一下,就是你为了逃避司法制裁,谎称自己也投资了。因此,我们做这个陈述的时候,是需要客观证据来佐证的,去注册账号和密码,出金的流水,入金的流水等等。
第五,公司曾经对员工说过,与该平台是有签订代理协议的,但是卷宗中却没有发现该证据,就要申请调取。
第六,公司赚的是投资者每操作一手的手续费,员工拿手续费的提成,并不是客损。
第七,投资人可以自由出入金,公司不设置任何障碍。有些公司,投资者出金的时候,不能自由出金,那么就不排除非法占有投资者本金的嫌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在取证的过程中,只问亏损的金额,而对出金的情况避而不谈;再有就是投资人“不敢说“,亦或者想要公司赔偿自己亏损的这部分。那么律师就要申请对投资人是否可以自由出入金进行调查。
通过以上的证据,可以初步分析,员工在入职之前对公司穷尽自己知识领域做过尽调的,那么从工作经历来说,不可能明知公司从事的是诈骗活动。
因此,既然有以上证据,就不足以证实是帮助公司从事诈骗活动。虽然有一次笔录说是明知的,实际上不是真实的意思表述。我介入后,通过分析对他进行帮信罪与诈骗罪的普法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最后申请公安/检察院的对以上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打掉诈骗罪。
如果其从事的是诈骗活动,那么就不会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也不会自己注册账户去投资,这些证据足以证实,自己从事的是一个机械类的工作,随便一个人都可以干,可替代性是非常强的。
在做了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工作后,还应当考虑到一个问题。涉案人员是不懂法,他可能会觉得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就是无罪,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还应当做一个工作,就是从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分析,意识到案件的走向。
帮信罪本身就是兜底罪名,它并不明确指明你知道别人从事的是什么犯罪行为,只要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别人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既可。
那么期货外汇案件,最典型的就是需要具备相关的金融牌照,实务中此类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不具备金融牌照的,从事外汇期货就是不允许的,虽然代理的是国外的软件,但此类软件是不受国内监管的。你知道公司没有金融牌照还去该公司工作,就可能涉嫌帮信罪。
该类公司最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是法人或者实际控制器(只出资、不露面),其他人员都有不构成诈骗罪的空间,我就举个案例来说。
技术人员:他们是公司的关键人物之一,关键之处在于,他们有可能会修改后台数据,那么修改数据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实盘,一种是模拟盘,如果其明确知道修改是实盘的数据,那么诈骗是跑不掉的。
如果修改的只是模拟盘,该数据公司的其他员工用来宣传,吸引投资者到公司投资,投资者用于投资的盘是实盘,那么此类行为只是一种夸大宣传的行为,是否投资,由投资者自主选择,与盈利图没有关系,因此,技术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作为律师,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指控修改的是投资者投资的后台数据,就要申请对该数据做专业的曲线鉴定,并与投资人的账号进行一一对比,修改了那一比如何修改,反之就不存在操控大盘数据。
综合以上,大部分外汇期货案件,只有老板或者股东知道其代理的是否是虚假的盘,如老板知道就是虚假的,对其他的员工说是真实的,员工也有理由相信是真实的,那么员工就不构成诈骗罪。
倘若连老板及股东之类的重量级人员都不知道是虚假的,那么所有的人员都有可能就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帮信罪。
为什么会出现这类情况,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老板不知情的,说白了这个平台有很多代理商,这些代理商都是平台的不知情的帮助人员,平台会把自己包装成“穿着合法的外衣”。
以上情况并不会说在某个案件中全部都会出现,我也没有穷尽的分享,每个案件办理的思路不一样,辩护的角度都不一样,不论什么样的辩护,律师都应当尽最大的能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些证据不该调取的就不能申请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