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一个真实货主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咨询:
同行X主动找到W,称自己在某口岸有一家出口企业,说当地有政策——如果该企业出口量大的话能够评选优秀企业,并获得政府的出口补贴,因此想邀请W从这个企业出口报关,而且,X愿意承担W报关出口所需的拖车费、港口费、货代费用等费用。由于外贸行业越来越难做,考虑到节约成本及出口便利,W开始与X以“代理”名义合作。合作的两年间,W提供给X的出口货物信息合计100+个柜子,实际出口报关金额约合100+万美金,节省成本约合30余万元。
目前,该口岸所在地的税局稽查中发现X及其相关企业的骗税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W立案侦查。
咨询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
除此之外:
1.W提供给X的出口货物信息均系真实的货物出口;
2.骗税所需的进项发票、外贸合同、外汇等环节,W既不知情,也未参与;
3. W没有参与骗税所得税款的分配。
基于以上事实,律师认为,W并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共犯,应属无罪。
一、无犯罪故意
W是从事出口货物贸易的真实货主,为出口便捷,将出口货物信息提供给X让其帮忙代理报关出口,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
根据W的说明及证据显示,X与W是做外贸的同行,也是在业务往来上认识的朋友。W作为小企业主,一直苦于报关难的问题,X宣称:他在某口岸有一家优秀的出口企业,让W从这家出口企业报关,既解决了W出口报关的难题,他也可以做大报关出口量获得当地政府的补贴,于是W就和他合作。
合作过程中,W一直以为X从事的是正常的代理出口的业务,而且X从来没有在出口合同、报关单、运输发票、提单等资料或者购买外汇、申报退税等环节和W进行过沟通。W只是提供给他货物出口信息用以让他出口报关,因此W对于X利用其出口报关信息从事骗税活动毫不知情。
作为外贸从业人员,W从事的都是正常的出口贸易活动,从来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想法,也没有帮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想法,更没有获取X骗取的退税款。
X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提供给他人货物出口信息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认识不到位,并且由于这种行为在外贸领域比较常见,所以误以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虽然这种行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骗税提供了帮助,但是由于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不应作为骗税的共犯处罚。
二、真实货主不应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重点
出口退税作为增值税国内环节与进出口环节的重要连接点,是打通国际国内经济双循环的重要政策工具,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及犯罪行为应当聚焦于骗税企业、虚开发票的企业、地下钱庄或者专业的中介如货代公司,而不应对于真实货主进行刑事处罚。
其中,所谓的骗税企业是指直接伪造已税货物出口进而申报退税的企业;虚开发票的企业属于为骗税企业提供重要骗税依据的帮助者,他们不仅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还可能构成发票类犯罪;而地下钱庄则是为骗税企业提供收汇假象的重要帮助者,也破坏了国家对于外汇的管理制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专门的中介则通过介绍他人买票、买单跻身成为骗税活动的又一重要角色。
相对之下,真实货主则是帮助犯的帮助犯,边缘中的边缘,并且大多数人员对于骗税并不知情,已无处罚的必要。
三、结语
对于骗税不知情的真实货主应为证人,而非犯罪嫌疑人,为国家出口创汇孜孜不倦、辛勤劳作的真实货主不应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重点。想要打击、消灭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更为要紧的是完善出口贸易制度和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为真实货主出口报关、申报退税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使得骗税活动无法获取超额经济利益进而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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