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涉传销案件,如何认定项目的真实性?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吴单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2-16   访问量:25

关键词:传销、真实性、经营活动、合规整改

案情简介:

X某系香港L公司总经理,后L公司以合作方式引进经销商C某。C某在明知L公司没有取得直销牌照的前提下,以经销商的名义拉人头发展多层次会员,以团队计酬作为奖金制度。X某作为总经理伙同C某制定奖金制度,并对后台会员进行了管理。

至案发,L公司会员系统显示销售业绩有700万元,下线会员近百人。公安机关指控L公司以在网上商城售卖理疗仪、人参茶等价格虚高的商品为幌子,设置拓展奖、管理奖等奖金措施来吸引会员加入,X公司作为总经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在案证据看,L公司虽然没有直销牌照,但有实物商品销售。那么,办案机关的指控是否妥当?

这就涉及如何认定经营项目的真实性问题。

涉传销行为的罪与非罪

根据《刑法》规定,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也就是说,在涉刑事责任的传销项目中,商品、服务只是一个幌子,实际上可能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仅仅是质次价高、货不真价不实的“道具”。

相比之下,《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政违法)”的定义,并没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限制。

可见,传销犯罪与传销行政违法的界分标准,关键就在于项目或经营活动的真实性。

对此,最高法在2024年11月28日《法答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中也持相同观点:对“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把握,可理解为“传销组织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或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而“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1)不提供商品、服务退货退款政策;

(2)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囤积明显超出其可在合理时间内消费的大量商品、服务;

(3)禁止参加者退出;

(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具有普遍流通性。

因此,某个涉传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且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若符合上述情形,则可判断涉案组织或项目实际上没有真实、合法的经营活动,进而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存在真实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且商品或服务本身具有符合市场行情的价值且定价合理,则应认定涉案项目或经营活动真实,不构成传销犯罪。

那么,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涉案项目的真实性?

最高法在《刑事审判参考》第842号指导案例“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指出,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已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企业的经营基础、企业是否拥有经营场所、是否按价值规律分配报酬、是否有完备的售后服务政策、是否有制度化的人员管理等。

最高检在第41号检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涉案公司是否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审查,一是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实际资金投入、公司财务资料等,二是公司内部员工关于主要工作内容的证言和当事人的口供,三是公司的银行流水记录、款项开支情况等证据,四是公司网站系统关于会员层级结构、会员推荐关系、返利关系、缴纳费用数额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

总结下来,实务中认定经营活动或项目的真实性,重点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主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企业或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许可证;

(2)商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商标证书、专利授权文件、委托加工合同或采购合同、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在食药监部门的备案记录;

(3)商品的经济价值,如商品类目符合工商标准、商品售价处于正常行情区间、出厂价-市场价-利润结构合理;

(4)商品销售过程的真实性,如线下合作店铺真实存在、线上平台合法创建及运营、自建物流或合作物流体系真实、快递明细真实存在、用户退换货单据齐全;

(5)商品销售政策的合法性,如经销体系规范、奖励机制合法、营收来源明确、差价利润符合市场规律、客服售后流程完善。

(6)商品销售的持续性,如商品复购率合理、存在真实、稳定的消费群体。

(7)项目整体的收入结构,重点审查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的比例,若前者比重超过50%,则表明整体收入结构合理,反之则存在经营不可持续的风险。

回到文首案例(珠检公诉刑不诉[2018]27号)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L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拉人头或缴纳入门费式传销,也不能证明X某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L公司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可能,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不起诉。

显然,司法实践也将具有真实的经营活动,作为区分传销犯罪与传销行政违法的核心标准,类似的案例也不少见。

如([2020]浙0104行审14号)一案,G区市监局认为J公司涉嫌传销犯罪而移送G区公安机关管辖。G区公安局在受案后,经审查认为J公司的经营模式虽然有拉人头、缴纳入门费的情形,但J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日化品销售,产品合法,经营活动真实,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构成犯罪,故不予立案,并将案件退回G区市监局,由G区市监局以行政违法案件办理。

可见,在行政法层面,涉传销案件的定性标准也与刑事案件保持了一致。

结语

鉴于涉传销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一些办案机关往往仅凭层级返利规则和多级推广模式就定性为传销犯罪。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真实,项目盈利模式清晰、可持续运营,只是在销售方式上采用了类似传销的激励机制,却不幸被牵连到刑事风险。

因此,相关企业和经营负责人应当强化风控意识,对运营模式中有潜在传销风险的制度或规则进行合规化整改,夯实合法经营的基础,才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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