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传销案件中有一大批证据确凿的无辜之人

办案律师/作者:    李蒙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2-05   访问量:70

最近接到很多传销案件的咨询,多为投资理财类型的传销案件,这类平台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以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为名义,用高额投资收益引诱参与,并且为了引诱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平台规定参加者推广一定人数会升级至一定层级,且发展人员参与有相应的奖励。这类平台往往要求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级别越高获利越多,引诱成员通过不断发展新人升级。

在我接触到的这类案件中,被告人中很多一部分是证据确凿的无辜之人,之所以说“证据确凿”,是因为他们在平台有3层30人以上的下线,不仅系统后台数据有记录,别人指认他们,而且他们自己也承认;而形容他们是“无辜”,则是因为他们也是被骗参与,没有获利,没有宣传,下线是系统分配或者“自然增长”的,根本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属无罪。

一、司法实践一刀切——传销有3层30人下线即构罪

根据目前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传销案件的认定中,传销活动的性质认定和具有3个层级的认定一般是争议不大的,那么查证有30人下线之后,将其作为传销犯罪似乎理所应当。

比如在参考案例(2022)赣09刑终41号裁判要旨中即指明:

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完全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相关规定,对其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下线在3层30人的,行为就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追求刑事责任,这完全是一刀切的机械司法,甚至可以说是“乱弹琴”。

因为明明追诉标准在3层30人之后,明确是“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而部分司法机关不知道是不懂如何区分一般参与者和组织领导者,还是懒于区分,抑或者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不予区分,一刀切地将所有所有参与传销且有3层30人下线的人都作为犯罪处罚。

二、泥足深陷,求告无门的无辜之人

其实认定传销犯罪,不仅要考察活动性质、人数、层级,也要考察行为人的作用、地位,符合天理、人情和国法,这并不难理解,那为何传销案件中会有这么多泥足深陷,求告无门的无辜罪犯呢?

除了前述所言的部分司法机关无视法律明确规定,在办理相关传销案件时,不作为、乱作为以外,也要看到这是刑事案件的规律使然和刑事辩护的不足所导致的。

所谓的刑事案件规律使然,是因为虽然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高发,但是普通人在接触到刑事案件时依然是云里雾里,这不仅表现在不知道自己身陷在刑事犯罪活动中,也表现在不知道如何应对刑事诉讼。

以传销案件认定参与人是否明知是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被讯问时说往往说自己不知道这是传销活动,很多办案人员觉得这是不值一哂的狡辩,有层级,有返利,拉人头,需交钱,这不是妥妥的传销是什么?

其实很多人确确实实不知道自己参与的是传销活动,因为他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他没有机会接触这么多的传销案件,即使他是大学生毕业,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他也无法判断自己参与的传销活动。这不是狡辩,而是事实,但是在“身经百战”的办案人员眼中,这是传销一目了然,这是“狡辩”一眼看穿。

再回到普通人不知道如何应对刑事诉讼这一视角来考察,被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普通人即使知道自己不是实际意义的“组织、领导者”,但是在看到“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时也会哑然,紧接着就是如实交代传销活动的组织架构、返利规则、经营模式以及自己参与的过程、发展下线的情况,然后就是指认他人、签署证据、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一套流程走下来,唯一的想法是签字、认罪、退钱,可能还要找关系赶紧办取保。

至于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自己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这些最基本的问题早已被抛之脑后,最后就变成黄泥掉在裤裆里,只好被认定为犯罪的结局。

有人可能会疑惑,不是还有辩护律师,再不济还有法律援助律师呢,专业的刑事辩护去哪儿了?

问得好,这同样是一个视角偏差的问题,很多人认为专业的刑事辩护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负责的,这些刑辩律师对于刑事法律了如指掌,对于刑事辩护信手拈来,而事实上这只是对于北上广深、各大省会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的专业刑辩律师的印象。

在很多以团队长为主的传销案件中,当事人在当地根本找不到专门做刑辩的律师,或者舍不得花钱去大城市找刑辩律师,或者已经在当地和办案机关合作的法律援助律师配合下做了认罪认罚,说是刑事辩护的不足都不太准确,应该说是刑事辩护的缺位。

三、天助自助者

自助者,天助之。作为落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人而言,也许不能改变自己过去的认知去重新选择,也许不能改变整体的司法环境让法律公正执行,但是可以让自己尽快在案件中成长起来,在专业刑辩律师的配合下,在证据确凿之下依然不会被冤枉为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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