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

“虚假网恋、约炮”直播平台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所   时间:2024-12-12   访问量:122

前言:我们曾探讨过虚假承诺恋爱关系、线下奔现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刻意诱导被害人通过直播平台打赏是否会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文章。如果被定性为诈骗犯罪,接下来要探讨的就是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电信网络诈骗金额的多少?不仅涉及被告人会如何判刑,还涉及被告人将会被追缴、罚没多少资金。所以,本文要探讨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如何计算?被告人直播平台提现打赏收益时,直播平台抽成50%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参考案例

我们继续引用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害人在直播间的打赏钱款被直播平台扣除一半后的款项以及微信转帐的钱款,由主播分成 40%至50%,运营分成20%至25%,剩余归被告人宋某岩所有。被告人宋某岩伙同旗下主播、运营共同实施诈骗,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骗取12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1617万元。

法律依据

诈骗数额认定的主要法律根据: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4)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对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货币,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由于货币具有流通性和经济价值,该部分货币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由于直播平台抽取50%的费用,被告人实际所得款项与被害人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对于被直播平台抽成的50%手续费能否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直播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应扣除。

第一种观点认为,直播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应扣除。被害人是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打赏,相应的打赏资金进入直播平台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播平台在扣取50%左右的手续费后,剩余款项与被告人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再返款给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被告人获取得实际金额并不是被害人的实际打赏金额,即被害人打赏1万元,直播平台扣取50%的手续费后,被告人实际得款5000元。因此,被告人意图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均是扣除了手续费的剩余部分,而不是被害人打赏的实际金额,因此,根据诈骗犯罪的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的诈骗犯罪数额应当以扣除50%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金额为准。

直播平台抽成的手续费不应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直播平台抽成的手续费不应扣除。直播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属于被告人入驻平台并使用平台的必要费用,属于被告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该观点认为应扣除有两点理由:

第一、将被害人全部打赏钱款计入犯罪数额符合主观与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主观上希望通过直播平台打赏的名义收取款项,其目的就是将直播平台作为收款的支付渠道,对于直播平台代为收款后所产生的收费,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的。而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根据主播授意而通过直播平台打赏的钱款是全额钱款,并非全额钱款的50%,平台收取的费用系被告人使用直播平台而产生,这和被害人被诈骗后通过银行转账而被银行扣除的手续费仍会纳人诈骗犯罪数额中相同,责任当然应当由被告人承担。故将直播平台手续费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显然是不妥当的。

第二、直播平台收取的费用应当属于被告人诈骗犯罪的成本,不应进行扣除

因为直播平台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吸引力,打赏的支付方式也更容易操作实施,所以,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将被害人引流到线下添加成为微信好友,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以虚假“谈男女朋友”、“线下约炮”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到直播平台进行打赏。被告人实则就是利用直播平台作为实施诈骗的工具。

虽然说被告人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接收款项,但是通过直播平台的打赏更有利于犯罪的实施,而且更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同时也可以起到掩盖犯罪的目的。

但是,如果被告人直接让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方式转账,较为容易引起被害人的警觉以及暴露被告人的真实意图,也容易让被害人嗅到“铜臭味”而反悔打赏。因此,直播平台打赏作为实施诈骗的工具隐蔽性会更强。

至于被告人利用直播平台是否考虑了规避监管和避免引起平台的关注,则是较为次要的考虑因素。

正是基于以上便利实施和掩盖犯罪的目的,被告人明知平台会扣除50%的费用,但仍然选择平台作为结算渠道,是在综合考量之后作出的选择,属于犯罪成本。根据《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廊用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结语:被害人在直播平台的打赏款项虽然会被平台收取50%的手续费,被告人也仅是获得了50%的诈骗款项,但是被告人仍有可能需要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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