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直销挂靠,怎么说?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吴单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12-17   访问量:22

关键词:直销、传销、挂靠合作

据商务部官网,我国目前公布在册的直销行业有88家,其中外资企业32家,内资企业56家。可见,企业从事直销业务必须经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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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产品范围由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目前来看,官方许可的直销产品范围有六类: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

因此,现实中所谓“准直销企业”或“备案的直销企业”的说法不一定靠谱,确认一个直销企业及其产品合法与否,最好是登陆商务部官网查询是否公布在册及其产品是否属于上述六个品类。

 

什么是直销企业挂靠合作?

生活中,常常见到“某直销企业市场部”“某直销公司合作团队”“某直销公司旗下公司”等组织机构,其有自己的销售团队,既销售直销企业自营产品,也销售其他产品,而销售模式或多或少带有团队计酬、层级返利的特征,这样的合作模式在业内称之为“挂靠合作”。

“挂靠”一词来自《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在直销行业内,“挂靠合作”指没有直销牌照的单位或个人,以从属或依附于直销企业的形式开展活动,目前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挂名合作”,即一家直销企业与多家市场、销售团队开展合作,挂靠方以该直销企业销售团队的名义对外经营、开拓市场。形式上,挂靠方是该直销企业的内部团队,实际上,挂靠方独立开展市场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其财务和系统数据也是独立管理。

第二类是“新设合作”,即直销企业与挂靠方共同设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以直销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而业务拓展、市场宣传、财务和系统数据的实际管理权由挂靠方控制。

第三类是“实控合作”,即挂靠方以投资合伙等方式入股直销企业,并占据较大比例的股份,从而进入管理层。名义上,直销企业仍然是控股方,实际上,直销企业自身不再管理相关业务,由挂靠方团队整体接管,并直接以直销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

总之,直销企业挂靠合作的本质在于:直销企业提供牌照、站台宣传,合作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挂靠合作有什么风险?

直销牌照,即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0条,被许可人(即直销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能否通过与直销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直销?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明确回答“不能”,因为挂靠合作要求直销企业出租或出借直销牌照,所以,从行政法层面,无论哪种类型的挂靠合作均涉嫌违法。

首先,《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招募直销员必须向工商部门报备,而挂靠合作几乎是不报备的,挂靠的合作方既不属于分支机构,其团队成员也没有直销员资格,对外却以直销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这显然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

尤其是“实控合作”类型,往往涉及直销企业的章程、注册资本、法人、股权等重大事项变更,按规定在事前、事后都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备案,而现实中不少直销企业却选择隐瞒,导致挂靠合作方悄无声息地成为实质性的管理团队。

如某直销企业被行政处罚一案,

G省某极直销企业未经国务院商务部批准而进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被G市H区市监局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以9000万元价格向某内衣公司转让全部股份,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变更过程中被叫停,并被处以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次,多数挂靠合作方并不销售直销企业的自营产品,实际销售的是自己供应链的产品,后因采用了传销模式或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大量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进而导致直销企业被立案调查,甚至遭受行政处罚。

如泗工商销处字[2018]0140号一案,

S省某某堂直销企业与省内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该公司以“某某堂国际直销”的名义对外销售产品,制作宣传标识和物料,并以培训会、促销会、招商会等形式发展会员,层级和人数迅速扩大,后被举报涉嫌传销。

经查,当地工商部门认定S省某某堂企业存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0万元。

可见,直销企业因挂靠合作涉传销而被行政处罚是有先例的,类似的案例还有(2020)冀0929财保52号、(2017)鄂1224财保18号。

在刑法层面,直销企业被挂靠合作方涉传销刑事案件波及的也不少。

如(2020)鲁1329刑初20号一案

被告人Z某等人以某某堂国际直销名义,通过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在L县发展会员3000余人,涉传金额6000余万元。在这类合作中,S省某某堂直销企业与挂靠合作方达成合作协议,合作方每月支付管理费,可利用某某堂运营中心会议室举办培训活动,某某堂直销企业按合作方订单信息向会员寄送公司产品。从公开信息看,虽然某某堂直销企业最终没被刑事处罚,但在案发期间也因此深陷涉传舆情,部分地区的分公司也被当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又如(2020)晋09刑终149号之二一案,

J省某尚保健食品公司有商务部直销牌照,后B市R公司通过某尚直销公司的销售系统开展营销活动,以投资配送保健品的方式发展会员。至案发,被告人L某累计发展会员130余人,涉传资金264余万元,被指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办案过程中,某尚直销公司提供了声明函,故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的案例还有(2017)晋0202刑初210号、(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14号。

近年来,多有直销企业因挂靠合作涉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没有出现,但这一趋势意味着官方对直销企业涉传销的关注力度在上升。

由于公安机关与市监部门在涉传案件上具有独立查处权,公安机关往往可异地办案,或直接对直销企业的高管、负责人予以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鉴于挂靠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一旦经营活动涉传,直销牌照对直销企业自身和挂靠方都不具有豁免作用,潜在的刑事风险不容小觑。

 

结语

对于直销企业挂靠合作涉嫌传销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如有合作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的,查处合作方的同时,也对直销企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因此,直销企业挂靠合作应提升合规经营意识,避免陷入无谓的案件之中。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就可能变成现实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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