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期货犯罪

期货平台被认定为诈骗的几种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何天云      时间:2021-06-08   访问量:944

按语: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以及互联网的发达,越来越多投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资,期货投资便是其中选择之一。在互联网上,经常有期货平台以高额的利润为诱惑等方式,吸引投资人,但是,很多平台进行的是虚假交易,资金并未实际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中,而是通过幕后操作,以达到骗取投资人巨额财产的目的。

笔者通过阅读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梳理出常见的几种期货平台被认定为诈骗的几种情形,以便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情形一:以模拟期货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注入资金,通过幕后操作将被害人的资金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以达到非法侵占目的

法院案例一: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杨某超与伊川县白元乡谢庄村居民李某伟(另案处理)预谋后,以做正当期货生意抽取交易费进行分红为幌子,诱骗韩某提供场地、设备与其二人合伙。杨某超在文华财经上下载模拟版赢顺云行情期货交易软件负责操作,后李某伟找来操盘手李某娟(另案处理)负责操作。该交易点成立后,在李某伟、杨某超的操纵下,用赢顺云期货模拟盘进行虚假期货交易,杨某超佯装购买予以配合,诱骗韩某、周某4等人购买“橡胶1601”、“橡胶1605”模拟期货品种,从中骗取韩某8万元、周某421.3万元、安某1.575万元、傅某2万元等。

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超等人利用模拟板期货交易平台,吸引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已有。杨某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情形二:以公司代理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电话诱使被害人到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先期小额赢利以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后,通过后台控制使得被害人交易亏损及收取交易费等方式骗取财物

法院案例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刑终605号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赖某洋注册成立广州穗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替上家代理“西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西藏拉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西藏阿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并招募雇佣被告人冯某明、肖某红、胡某青等担任公司经理兼电话销售员,招募雇佣被告人林某辉、李某梅、钟其春以及李某1(另案处理)等充当电话销售员。

赖某洋在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后,由冯某明、肖某红、胡某青、林某辉、钟某春、李某梅等通过网络电话诱使被害人到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赖某洋冒充专家指导被害人进行交易操作,通过先期小额赢利以诱骗被害人加大投入资金,后通过后台控制使得被害人交易亏损以及收取交易费等方式骗取财物。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赖某洋、肖某红、冯某明、钟某春、林某辉、何某、廖某榆及原审被告人胡某青、李某梅、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赖某洋、冯某明、林某辉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某红、钟某春、何某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青、李某梅、廖某榆、杨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情形三:通过开设虚拟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操作交易平台上贵金属的涨跌,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案例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416、417、418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2013年,上诉人夏某与上诉人朱某群两人商议,朱超群有软件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夏某有客户方面的资源,决定通过开设虚拟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交易平台上贵金属的涨跌来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商定后,朱某群便在网上租来服务器和交易软件,设计标志后将该贵金属交易平台更名为贵丰(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夏某则开始找代理人去发展到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来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客户。

另查,本案不存在贵金属和珠宝的现货、期货交易,不存在任何经营物。所谓的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Jewelrytradesystem(珠宝交易系统),只不过是朱超群等人为诈骗而设置的虚拟交易平台,本身就是一个骗局。朱超群等人操纵虚拟平台的涨跌,配合二级代理商引导客户反向操作,使客户大量亏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群、夏某、曹某华、戴某华、毛某、邹某、戴某甲、陈某、陈某飞、汪某军、曾某荣、谭某辉、沈某中、徐某、邓某平、原审被告人胡某星、杨某、李某甲、陈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知,期货类诈骗犯罪表现形式多样,但是犯罪手法共性明显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通过以高额利润为诱惑,利用虚拟网络,通过控制虚假的平台操作,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因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实务案例,网络期货平台另一种犯罪形式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持续关注笔者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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