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期货犯罪

炒汇平台被认定为诈骗的几种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何天云      时间:2021-06-08   访问量:1083

按语:网络外汇投资成为当下比较流行的投资理财方式。现实中,经常出现利用虚拟网络通过虚假的平台及交易模式并以高额回报为诱惑等方式,骗取投资者巨额财产,该类案件一旦出现,经常表现为涉案金额巨大,牵扯人员众多等特点。

近期,政府也加大针对网络各种涉嫌诈骗案件打击力度,笔者通过查阅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梳理出常见的几种炒汇平台被认定为诈骗的情形,以便投资人识别可能遇到类似的诈骗手法。

情形一:私设虚假外汇交易与投资者对赌,通过控制修改数据非法占有投资者款项的网络炒汇

法院案例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某等人自“速汇外汇”平台运营开始,在平台没有与外汇交易市场连通,速汇货币公司亦无外部外汇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谋利用交易平台封闭对赌的性质、保证金交易的杆杠风险以及与客户实际动用资金相较高额占比的交易费用设置,在网络外汇交易过程中非法谋取客户的交易资金。

同时,为了引诱个体投资人进入“速汇外汇”平台,隐瞒速汇货币公司所获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系地区性柜面交易的真实情况,虚假宣称速汇外汇平台系国内首家获批、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外汇电子交易平台;掩盖平台交易对象系标准化合约的真实情况,虚假宣称交易对象为外币现钞,交易方式为线上预约买入或卖出,线下提取或支付;等情手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取客户资金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进行具有对赌性质的虚假外汇保证金交易,并在交易过程中因支付高额交易成本和遭遇交易亏损而受到损失。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利2.47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

情形二:通过签订委托投资外汇协议,收取客户外汇交易保证金后,由公司将保证金汇入模拟的外汇交易平台,套取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案例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3)皇刑字第807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以虚假身份证明注册成立沈阳兴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以帮助多名被害人办理理财服务为名,先后与被害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和投资人委托交易合同,收取多名被害人的外汇交易保证金,由公司将外汇交易保证金以客户名义汇到外汇交易平台账户,然后再由公司操盘手进行操盘交易,公司保证给客户一定收益。

公司提供的外汇交易平台有真的和假的(模拟交易平台),假的外汇交易平台不能产生收益,客户进行外汇交易一般情况下都是盈利的少,赔钱的多。如果客户要求出金,就由陈某某出钱或用后来客户交纳的外汇交易保证金,汇到要求出金客户的银行卡内。陈某某将套取的财产用于公司开销、还债及个人消费。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情形三:设立虚假炒汇平台,以高额利润诱惑,通过微信号等方式加好友,投资者在平台注册成会员充值,平台让会员赚取短时间的高额利润以吸引会员下大单,接到大单后通过网站后台改单程序,非法侵占会员款项。

法院案例三: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被告胡某等人在“环球外汇”诈骗网站后台注册成为代理商,拿到各自的代理商号,再通过微信发广告,加好友,然后把微信好友发展成“环球外汇”网站内的客户。当微信好友成为网站内的客户后,胡某他们就会要客户充值,开始胡某他们会让客户赢点小钱,当取得客户的信任后,胡某他们就会让客户下大单,客户下了大单之后,胡杰他们就会通过“环球外汇”网站后台的改单程序,使客户输掉从而吃掉客户的钱。

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邓某、谭某某、朱某、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据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知,外汇类诈骗犯罪虽然手法多样,但是其共性也很明显,通过高额利润诱惑投资,利用网络虚拟性,通过虚假的交易平台,操作模式以及修改交易数据等情况达到非法侵占投资者人财产目的,因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

根据实务案例,网络炒汇平台被认为非法的另一种形式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者的责任,有兴趣的读者可持续关注笔者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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