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新形势、新特点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律师整理     时间:2021-10-16   访问量:1016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新形势、新特点


自2009年刑法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传销活动也在进行着激烈的变革,已经逐步从传统的聚集式传销转变为网络传销。

借助互联网技术,网络传销形成了很多不同于传统传销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技术性

网络传销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传播,传销组织必须组建专门的技术团队来解决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一系列问题。此外,传销网站建立会员注册系统,资金流转系统,资金结算分配系统同样需要技术团队对系统不断的维护和升级。

技术性在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形式为:或是自有技术团队,或是外聘技术团队。

二、虚拟性

传统传销中往往通过各种“实物商品”进行传销行为,网络传销案件中,往往以电子商务、虚拟空间、网络教育、线上投资等为旗号,这一做法比传统传销中的“商品”更具有欺骗性。这使得缺乏网络知识的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从而被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利用。

三、成本低廉性

网络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仅需投入资金建立或者租用第三方服务器就可以建立传销网站,而且在发展二线骨干成员、建立系统资金流转系统、资金分配系统之后完全可以不再对网站进行投入即可使传销组织规模不断扩大。

相较于传统传销组织需要耗费巨额的人、财、物,展现出成本的低廉性。

四、涉案广泛性

网络传销中,借助各种社交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传播的速度被极大的扩大,而且往往超越地域限制,遍布全国。最近几年查获的重大传销案件,属于网络传销的案件往往涉案范围都是遍布全国而非仅仅局限于某个省份。

相较于传统的聚集式传销,网络线上传销具有技术性、虚拟性、成本低廉性和涉案广泛性,这对于我们辨别传销活动和律师办理传销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