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传销行政违法、查封、市监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Y某与S某农业公司合作,开设下属S某农产品经营部及连锁展示店,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S某农产品经营部以众筹模式开发种植养殖农产品,缴纳998元即成为S会员,获得的积分可用来购买农产品,并可以分享奖、绩效奖的形式发展小组会员,每月根据会员销售产品的业绩返利。
后因人举报而案发,当地经侦初查后认为不构成传销犯罪,故移送市监局立案调查。同日,市监局对S某农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认为Y某涉嫌传销行政违法,故采取了扣押涉案物品、查封店铺等措施,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体店一被查封,客源即断流,严重影响店铺的正常经营,怎么办?
这就需要了解市监局对涉传销案件的查处依据和流程,才能依法应对。
市监局有权查封店铺吗?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工商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公安应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可见,对于涉嫌传销行政违法案件,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在辖区内都具有调查和处理权限。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县级以上市监局在查处涉嫌传销行为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调查了解情况、责令停止相关活动、现场检查、查扣合同票据资料、查扣涉案财物、查封经营场所、查询涉案账户及申请司法冻结。
在行政法层面,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强制性、非制裁性的特征,在实施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
原则上,市监局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应当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上述后五类措施(查扣合同票据资料、查扣涉案财物、查封经营场所、查询账户及申请司法冻结),实施之前应当事先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采取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补办手续。
查封经营场所,属于后五类需要事先书面报批的查处措施之一,按规定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最长延长15日。对此,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陈述和申辩,对于经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不再需要查封的,市监局应当立即解除查封。
市监局查封店铺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因此,查封经营场所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来开展。
以某区市监局为例,对涉传销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措施,应遵循“决定-执行-事后监管”的要求,其主要流程如下:
1.实施查封之前,须向区市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查封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查封经营场所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市监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被查封,如何应对?
涉传销行政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或涉案企业,大多数都有实体经营的门店、连锁店、档口等,而市监局出于便利办案的考虑,更倾向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往往可能导致涉案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因此,当事人或涉案企业负责人应采取妥当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企业因涉案停摆造成的损失。
首先,积极配合调查,避免事态升级。
比如,主动与市监局取得联系,了解查封的具体原因,积极配合调查,事已至此,避免因抗拒或隐瞒事实而带来更严重的查处措施。
若确认自身并未从事传销活动或市监局存在误解,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经营合同、财务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明企业经营合法。
其次,审查查封程序是否合法。
正如前文所述,市监局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时,必须依法进行,如应当事先审批、应当有2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应当提供正式的查封决定书、应当限于法定查封期限等。
实务中,部分市监工作人员在实施查封措施时,往往没有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常出现仅有一名在编执法人员执法,或当场检查后立即查封而不告知依据和理由,事后也不送达补办手续和文书,或查封店铺后不跟进导致超期查封等违法情况。因此,当事人或涉案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件,以备后用。
第三,主动争取解除查封。
理论上,当事人认为查封店铺的强制措施影响了自身合法权利的,可以依法向市监局的上级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查封决定。
如(2023)黔0303行初182号一案,
B区市监局对辖区内某批发经营部进行调查,后以涉嫌传销为由查封了该批发经营部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经营部负责人H某对此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又如(2019)豫1282财保76号一案,
L区市监局认为M公司为传销活动提供货源,故在查处过程中决定查封M公司经营场所及其负责人S某等人的银行存款428余万元。当事人某不服,向L区法院提出非诉申请。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虽然是一种救济途径,但在实务中耗时耗力,虽然可能打赢官司,但对企业经营而言并不是“及时雨”。因此,更有效的方式是直接与市监局协商解除查封。
如(2019)浙07行终736号一案,
P县市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W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后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0月8日以涉嫌传销为由对经营场所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一个月。
当事人W某于10月11日提出申请,告知P县市监局已停止了现有涉传模式的推广,对原工作室进行了整改,请求解除查封。对此,P县市监局予以接受,并于10月12日作出解除查封决定书。
可见,自被查封之日起,当事人W某通过直接协商、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等方式,在4天之内就得以解封自己的经营场所。
在文首案例中,在农产品批发部被查封之后,当事人Y某确认经营模式定性传销没有不当,故以配合市监局调查、补办营业执照、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积极整改的方式成功申请市监局解封门店。
同样地,在(2023)黔0303行初182号一案,虽然经营部负责人H某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最终以协商和解的方式与市监局达成一致,解除了查封,H某自愿撤回起诉。
可见,相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或涉案企业从经营模式定性出发,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市监局提出足以证明经营行为不构成传销的证据,或虽然涉及传销模式但能立即终止并积极整改的配合态度,反而可能更快、更有效地说服市监局解除查封。
结语
在涉传销案件中,市监局采取查封店铺措施是常见现象,但有时会存在程序不当或过度查封的情况,这对涉案企业的合法经营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企业经营“兵贵神速”,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之外,在当事人或涉案企业负责人可以考虑与市监局直接沟通、协商的方式,快速定位查封原因和可能的整改方案,从而与市监局达成共识或和解,第一时间解除查封,恢复正常经营。
当然,涉传销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多部门协作,即便采取与市监局直接沟通协商的方式,也应当在专业力量的辅助下就传销定性、涉案证据收集、查封程序合法性审查、整改方案可能性等问题做好充分的梳理和准备,以确保所有行动都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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