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聚合支付、传销、取证
近期,部分聚合支付从业者频频被曝出涉嫌传销而被抓或牵涉刑事案件,一时人心惶惶。移动支付技术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行业内部的竞争十分激烈,不少聚合支付平台在纯技术服务模式之外,往往会同时开展分润模式、代理模式,一旦相关模式的推广方式、返利机制与拉人头、层级返利、虚假交易等扯上关系,就很有可能被举报或认定为传销。
因此,从辩护的角度,精准把握办案机关的取证逻辑,根据其取证方法和要点制定有效的应对和辩护策略,对当事人和潜在风险方就至关重要。
一、取证重点
在涉传销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证据构建围绕“模式-项目-主体”三要素展开。
1. 模式层面:奖励机制与层级架构
实务中,办案机关首先关注的聚合支付企业的分润规则与层级设计,以判断是否存在“团队计酬式”传销,这属于行政法范畴。
分润机制:主要考察聚合支付平台的代理商分润是基于实际交易产生的服务费,还是以下线代理商数量或层级深度为计酬依据。例如,某些支付平台采用“无限多级返佣”机制,上级代理商从其所有的下级代理商的刷卡交易中持续抽佣,即便所有的刷卡或扫码交易是真实的,分佣来自实际产生的商品或服务销售业绩,该机制也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属于行政违法。
激励设计:主要调取支付企业的规则文件、代理协议、内部培训资料等,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直推奖、间推奖、团队奖等各种激励方式吸引和鼓励代理商发展下线。如果调取的证据能证明这些激励机制的存在及作用,并显示出上线代理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而是来自发展的新成员的“加盟费”“保证金”等,就可能认定构成“拉人头”和“缴纳入门费”式传销,要追究刑事责任。
2. 项目层面:支付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在合法的聚合支付业务中,相关从业者是以真实的交易服务费为主营收入。若分润服务费并非来自商户的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聚合支付的底座就可能存在脱离实际业务的情况。一旦底层业务被认定为虚假,就很容易被指控构成传销犯罪。
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业务数据真实性:调取商户类型、交易流水、手续费分润比例等,比对平台宣传的收益模型与实际财务记录是否匹配。
资金用途合理性:追踪平台资金是否流向真实的技术开发、商户服务等成本项,或被用于支付代理商的“静态收益”(返还设备租赁费、交易手续费分润)和“动态收益”(发展会员的奖励)。
3. 主体层面:层级还原与核心人员定位
根据传销相关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案件事实。
实务中,公安机关主要通过层级关系图来锁定组织者、领导者,通常采取以下步骤:
溯源组织架构:通过代理商签约记录、分润分配表、内部通讯群聊,确认层级数及上下线关系,判断涉案企业是否符合“三层三十人”标准。
功能角色划分:区分支付企业的“发起人”“管理者”与“代理商”。“发起人”往往是支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对涉案企业的整体负责;“管理者”是指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市场、技术、行政等部门的负责人、总监或骨干,对其所在部门的活动承担责任;“代理商”指在聚合支付领域中为上游支付企业拓展商户、促进交易的个人或企业,需要对其所拓展的商户及相应的交易业务性质、流水金额等负责。比如,一些只要求代理商拓展商户但不产生实际交易流水的推广机制就可能涉嫌“拉人头”式传销,进而可能构成传销犯罪。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一些代理商作为证人对这方面的描述就很重要,如果说不清楚,可能会引起办案机关的误解。
二、取证方法
在信息技术的普及下,公安机关在取证中会综合运用技术侦查、资金追溯、大数据筛查等方法,以穿透式审查的原则对支付企业的所有相关证据进行调取、排查、固定。
1. 电子数据固定:
平台数据的提取:调取APP后台的会员层级表、分润记录等数据时,需确认提取过程的合法性(见证人签字、哈希值校验),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
第三方数据调取:对于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分账记录等外部证据,侦查机关也可通过司法手段从第三方机构完整获取,进而予以排查、固定。
2. 资金流向追踪:
账户关联性分析:通过银行流水锁定会员缴费路径,区分正常商户交易款(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与“加盟费”“保证金”(可能用于层级返利的资金)。
返利闭环验证:若聚合支付平台的资金支出主要用于“下级代理奖励”而非支付通道成本,则可能被认定为涉传销资金。
3. 言词证据收集:
讯问审查:在客观证据之外,办案人员也会通过审讯从涉案人员处收集有关企业运作模式、奖励政策、代理制度、分润比例等方面的口供。比如,真实交易流水的分润比例、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是否存在将流水分成用于层级返利的情况等,但若涉案人员表述不当、解释不清,就有可能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后者,这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证言印证:在代理加盟模式下,聚合支付企业会发展大量代理商以拓展商户。由于上游代理商是基于所拓展的真实商户交易获得推广分润,故对于一些性质不明的交易流水,办案机关会向相关商户和代理商核实。在侦查过程中,这些商户和代理商一般以证人身份,就对应交易的业务渠道、交易金额、交易标的物等情况进行描述,进而形成证人证言,对全案有关支付业务的定性产生影响。
结语
涉传销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部分业务模式处于正常分销与违法传销的临界点,违法与否、罪与非罪,实务中往往就在于几个关键证据。在聚合支付行业,无论取证技术如何进化,对支付业务本身的定性仍需回归“是否脱离真实交易”这一本质。
从当前形势看,聚合支付行业的案发风险仍在高位,相关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及时启动刑事风险紧急防控措施或进行商业模式合规整改,把握正确的应对方法,尽可能避免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