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取保候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自2023年8月,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不少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网络平台因涉嫌传销而被纳入打击范围,导致各类新兴项目或模式下的老板、中高层、员工或投资参与者被公安机关抓捕。
找我们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到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
能不能取保?
取保候审的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语境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否取保,对其本人后续的刑事辩护和最终案件结果都意义重大。
对于个人而言,取保候审确保当事人具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和一定的活动空间,相比因涉案而被羁押的状态,当事人基本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家庭关系,心理负担和焦虑感更轻,从而有助于更好地与辩护律师沟通案情、把握刑事诉讼流程、配合辩护工作,并学会从容应对审讯,依法保护自身的诉讼权益。
在案件结果方面,取保候审往往能避免“羁押变实刑”的情况。实务中,不少因涉案被长期羁押的当事人,即便是无罪的,一些法官出于各种考虑也不会直接判无罪或缓刑,而更倾向于“实报实销”。因此,尤其对于确实有冤的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能在很大程度上回避这种情况。
同时,如果专业力量介入得早、辩护效果也得当,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除了无罪判决之外,往往还有很大希望争取到这两个案件结果:一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二是最终判处适用缓刑。
传销案件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直接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除了少数核心项目人员,只要辩护律师介入及时、辩护策略妥当,大部分涉案人员都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进而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准备辩护,拿到理想的案件结果。
针对传销涉案人员的一些有效取保策略
《刑诉法》规定,刑事涉案人员符合以下四个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中,第(3)个情形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4)个情形是针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只要符合就大概率能成功取保,但在实务中比较少见,暂不予讨论。从辩护的角度,真正需要下功夫的是情形(1)和(2),以及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我们亲办的上百起传销刑事案件实务经验,针对不同涉案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总结了一些实务中行之有效的取保策略:
(1)涉传销项目的实控人、总经理、股东等核心人员,从全案无罪或轻罪辩护角度争取取保
作为涉案项目的核心人员,办案机关往往认定其属于“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组织、领导者”,是需要对全案负责的主犯,故在实务中的取保难度比较大。
相对可行、有效的取保策略是从全局入手,基于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以全案可能无罪争取变更强制措施;若项目定性争议相对模糊,则可通过变更轻罪或提出自首、立功情节的方式,抵消办案机关对实控人、总经理等人员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高的判断,进而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
(2)涉传销的各部门负责人、总监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从犯情节争取取保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是四类“组织、领导者”,即(1)起发起、策划、指挥作用的,(2)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3)承担宣传、培训职责的,(4)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和传销活动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其中,第2、3、4类对应的就是实务中涉传销的各部门负责人、总监等中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这类人员往往也是办案机关的重点侦查对象,在案证据通常也会比较有指向性地证明其涉案行为。
从辩护的角度,要重点审查当事人在公司中的职务、职级、权限范围、具体实施行为等,以判断其在涉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争取从犯情节,再以情节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争取羁押变取保。
(3)涉传销的行政、财务、市场、技术、客服等部门中层或主管人员,以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争取取保
以市场人员为例,办案机关往往将这类人员视为负责开拓市场、发展下线的人员,因而重点侦查其发展下线的人数、通过“拉人头”赚取下线的返利数额,以及其发展下线的层级数等。
实务中,侦查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予以取保,往往会选择呈报检察院批捕,因此在审查批捕的7天内,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应从所处层级、下线人数、返利金额、有无犯罪记录等着手,充分论证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能免予处罚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进而证明对当事人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一旦说服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立即放人。
(4)涉传销的基层员工或参与者,以不构成传销犯罪为由争取取保
根据刑法本意及相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罚“组织、领导者”,对于一般参与者、积极参与者和单纯劳务性工作人员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传销项目的基层员工,一旦涉案就应当尽量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并在辩护律师的介入下充分论证当事人属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传销参与者,则证明重点是当事人不具有前述四类“组织、领导者”的特征,不能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不构成传销犯罪,进而说服公安机关予以取保甚至直接终止侦查。
结语
在涉传销案件中,虽然多数涉案人员有很大希望获得取保候审,但必须提醒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惯性巨大,诉讼流程越往后走就越难以保障预期结果。所以,取保不等于一定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即便当下被取保了,如果不及时采取合适的辩护措施,案件仍可能移送到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中的不可控环节,进而错失争取最佳案件结果的机会。
涉传销案件中,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如何具体争取取保,敬请关注本号,后文将逐一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