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传销、市场人员、宣传、培训、组织领导者、不起诉
近年来,不少涉传销案件的项目或组织,往往以公司或企业化的形式运作,人员众多,其中最容易涉案的是市场人员。
市场人员,顾名思义就是要做大市场,在涉传销项目中,可以说整个规模和业绩几乎都是他们的“功劳”,一旦案发,也最容易被办案机关抓捕到案。
涉传销案件,有哪几类人员?
结合我们亲办的上百起传销案件实务经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对“组织、领导者”认定的解读,我们将因涉嫌传销被抓的当事人分为三类:
一是创立者,即项目或组织的发起人、策划者、操纵者,相应的头衔或职务有实控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等;
二是服务者,即为传销组织和项目的日常运转提供服务的人员,主要有行政部、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销售部、运营部、培训部、客服部等),这类人员的相应头衔或职务包括行政总监/专员、财务总监/专员、技术总监/专员、市场总监/专员、销售总监/专员、讲师/宣传专员、客服总监/专员等;
三是参与者,即传销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包括早期投资人、地区负责人、团队长、代理商等。
从日常运转的角度,“人、财、事”是组织或企业的核心要素,在上述人员结构中对应的是“服务者”,其中行政部管“人”,财务部管“财”,业务部管“事”(技术服务于业务,暂不展开讨论)。
发展业务永远是第一目标,涉传销项目或组织也不例外。
对外而言,业务的核心目标即开拓市场,发展更多的参与者,对应的部门有销售部、客服部、宣传部等,主要是对目标人员进行项目宣贯、规则讲解、模式推广,相关的头衔是市场总监、讲师、宣传主管、市场经理等。
对内而言,业务的发展需要各项工作的支撑,包括运营部、培训部等,是对内部员工和参与者进行宣传、推广能力的培训,以鼓励其发展更多的参与者,相关的头衔是培训主管、能力主管、市场运营等。
实务中,在不少企业或组织的眼里,业务就是为了开拓市场,除了行政、财务、技术之外,往往设立一个市场部统管内外业务,相关人员也统称为市场人员。
传销项目中的市场人员,如何分工?
在企业化运作模式下,市场部是实施传销活动的核心部门,不同市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地位和作用也有所区别:
(1)市场总监/经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市场扩张策略,设计层级返利规则,统筹全国或区域市场布局,对内要协调技术开发,对接财务部分配资金,监督各团队业绩。
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总监/经理往往直接参与了涉传销模式设计、返利规则制定,一定程度上掌控了会员层级、资金流向等核心数据,属于“发起、策划、操纵类”组织、领导者。
(2)推广主管/销售经理,主要职责是发展下线会员,组织招商会、线上路演,对内要管理市场团队,统计团队业绩,向上汇报市场反馈。
可见,推广主管/销售经理的直接目标是发展下线或新会员,属于“宣传、培训类”组织、领导者,或“对传销活动、组织的实施和壮大起关键作用类”组织、领导者。
(3)培训讲师/宣传专员,主要职责是制作课件、宣传物料,向内部员工和参与者介绍项目前景、返利规则,对内要负责拟定和培训业务员的话术技巧,提升沟通能力。
虽然培训讲师/宣传专员一般不直接发展会员,但其工作内容是对发展下线人员起到了促进作用,本质上仍属于“宣传、培训类”组织、领导者。
(4)客服人员/市场专员,主要职责是解答会员咨询,处理投诉,对内要维护会员系统,统计下线数据,协助资金结算。
在这个过程中,客服人员与参与者的互动沟通,市场专员提供市场调研、数据分析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协助和促进作用,二者可能被认定为“对传销活动、组织的实施和壮大起关键作用类”组织、领导者。
总之,无论从岗位职责、具体工作内容,还是与涉传销实行行为的关联度来看,市场人员从总监到专员都难以简单摆脱对涉嫌传销的指控。在实务中,办案机关最初的切入点往往是从市场入手,搜集证据、固定人员,导致大量市场人员成为首先涉案的群体。
传销市场人员易被牵连涉案
作为“服务者”,市场人员是整个内部体系中最容易被牵连的人员。一个涉传销的项目,首先进入公安视线的就是频繁在公司或组织中出现、与项目产品和各类人员接触较密切的市场人员,再“顺藤摸瓜”找到实控人、发起人等。
也就是说,市场人员因为其较强的“外联性”,容易落入办案机关的视野,往往成为最早一批收网的涉案人员之一。
根据《传销意见》,市场人员构罪,主要是被认定属于“宣传、培训类”组织、领导者,或“对传销活动、组织的实施和壮大起关键作用类”组织、领导者,少数市场总监/经理被认定属于“发起、策划、操纵类”组织、领导者。在实务中,市场人员很容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七条规定明确六方面问题》认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担负各类重要职责的人员。具体到“宣传、培训等职责”是指对传销活动的推广、传播和对传销参与者的宣教、行为指导负有职责的人员。
这里的“职责”是指职务或职位上必须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只有在传销组织中具备一定的行政职级,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具体的宣传、培训管理方面的事务,起到了宣传、培训的实质性作用,且对所宣传、培训的具体事务具有相应的决定权,才能认定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所以,一部分没有任何决策权限的中层或基层市场人员,其所从事的工作虽然名义上与“市场”有关,实际往往是在项目方的指挥、安排下根据拟定好的宣传资料、教材等向会员传达、发放,仅领取固定工资,不参与分成或返利,本质上一般性劳务工作,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发展没有起关键作用,不应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虽然,涉传销组织的市场人员受关注度较大,但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市场人员属于出罪希望较大的涉案人员,下面是一些不起诉的实务案例:
石检刑刑不诉〔2016〕50号一案(负责宣传的市场人员)
M某甲(在逃)与Q某甲、M某乙(均已起诉)在Q市注册成立某咨询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某富通宝”网站,利用互联网金融“众筹股权”概念为幌子,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活动。后当事人L某入职到该公司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负责商务宣传事宜。
案发后,S县公安对L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向S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指控L某作为传销组织的市场人员,对“某富通宝”网站会员宣传传销模式,对该传销组织发展、扩大起到非常重要作用。
经查,S县检察院认为L某在任职期间,没有注册“某富通宝”会员账户,没有推荐其他会员,也没有对“某富通宝”经营模式进行宣传,故决定对L某(法定)不起诉。
宁浦检诉刑不诉〔2016〕58号(负责培训的市场人员)
N市“某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活动,以所谓的“自愿购买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投资,是政府引进的合法投资项目,每人一次性投入69800元,最后回报是1040万元”为宣传口径,吸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组织,并安排内部成员进行授课、发展“下线”人员。
在该传销组织中,当事人H某担任能力总管,负责全体会员的市场开拓能力训练,如口才训练、讲课技巧训练,同时安排做好市场能力管理培训工作。
案发后,N市P区公安对H某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P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H某作为市场人员,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P区检察院认为P区公安指控H某属于“承担宣传、培训职责等人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H某(存疑)不起诉。
司法实践中,即便是一些处于公司中层的市场部门骨干,往往也只是在核心项目方的指使下传达已经策划好的宣传口径、落实已经设置好的培训课程,其主观恶性小,相关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事处罚。
在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一案,当事人L某加入“某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并担任市场宣传管理的工作,先后逐级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至案发时,L某名下份额累积已达600份以上,晋升为“老总”级别。K区公安局将案件移送K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控L某系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组织、领导者,构成传销犯罪。
经查,K区检察院认为L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L某(酌定)不起诉。
从上述三个不起诉案例可见,传销案件中的市场人员,从基层的市场人员到中层的业务骨干甚至市场总监,都存在排除“组织、领导者”的认定而出罪的可能。
结语
在传销案件中,市场人员主要负责宣传、培训工作,其外联属性较强,往往在项目活动中的“出镜率”较高,更容易落入办案机关的侦查视线,从而被牵连涉案。
虽然涉案风险较高,但从实务案例来看,作为传销项目的“服务者”,市场人员仍有争取无罪(不起诉)的希望,但最好是提前采取一些应对措施,通过专业力量的尽早介入,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并充分论证涉案人员存在没有直接发展下线等传销实行行为,或入职时间短未实际参与传销活动,或不属于“组织、领导者”,或虽然有实行行为但情节轻微可免予处罚等情形,进而争取不起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