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互联网平台发行及流通使用的,具有特定或不特定的交易、支付功能的交易媒介都可以称之为“虚拟货币”。从广义的概念来说,网络游戏的游戏币、Q币等都属于虚拟货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与快速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逐渐成为大众广为熟知的虚拟货币。而随着这些虚拟货币投资价值的水涨船高,许多以发行虚拟货币为名义的新型传销活动也开始在互联网上蔓延开来。
二、以发行虚拟货币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模式分析
行为模式一:构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行多种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
以发行虚拟货币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人,为发行虚拟货币,通常会首先开发一个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这些平台有一部分是可以真正用于交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交易所”,但大部分并不具有这一功能,而只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在平台构建完成后,行为人会在这一平台上发行多种虚拟资产。这些虚拟资产中,既包括了虚拟货币,也包括用于兑换虚拟货币的其他虚拟资产。这些虚拟资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设置了相对复杂的兑换规则,以实现平台内虚拟资产的相互兑换;
2、设置了裂变或生息的规则,给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
3、虚拟货币具有类似于比特币的投资价值,可用于“炒币”,以实现价值的增长或降低。
行为人通过设置这些规则,吸引参与人将资金投入平台,兑换为平台的虚拟资产及虚拟货币,在平台内的投资“炒币”,实现投资的增值获利。
行为模式二:建立传销组织,以传销的模式进行平台及虚拟币的推广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案件的行为人通常会采取类似传销的模式来实现平台的快速推广、会员的快速发展以及资金的快速聚拢。这一传销模式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且层级为三级以上;
2、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的虚拟资产或虚拟货币,作为获取加入资格的“入门费”;
3、通过设置“推荐奖”以及各种动态收益、静态收益等,作为发展下线的奖励,鼓励并引诱参与人发展下线、“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行为模式三:行为人通过出售虚拟货币骗取财物
笔者以为,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是传销犯罪重要的主观要件。在以发行虚拟货币为名义的传销犯罪中,行为人的最终目的还是要通过出售虚拟货币来获得收益,也就是通过出售平台内的虚拟货币及其他虚拟资产给平台的参与人以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