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社交电商平台会形成独具特点的“分销模式”?
笔者认为,基于社交平台的封闭性,其不像其他大型B2C或C2C平台那样,具有商品信息公开、客流量大等特性。社交平台的商业逻辑是以熟人或“间接熟人”之间的信任为连接点建立起来的。显然,这种以“圈子”文化为媒介的平台具有天然的封闭性以及客流量的限制性。那么,为了不断拓展“圈子”,增加客流及品牌知名度,社交平台的化妆品销售者必然想尽一切办法向外扩展,而通过代理人分销显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模式。
因此,笔者认为,鉴于社交平台独有的封闭性,其形成别具一格的“分销模式”具有一定必然性。
如何从经营行为真实性的角度区分“分销”与“传销”?
基于社交电商平台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经营者采用分销模式进行化妆品的销售,其最终目的是采用分销的方式,通过分销的层级,把商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以完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这就意味着,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经营者是以销售产品、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而在传销犯罪活动中,也存在类似于售卖商品的商业经营行为,但这种商业行为通常是犯罪分子用来掩盖犯罪目的的手段,其售卖的所谓“商品”,要么并不真实存在,要么就是设置远高于市场真实售价的虚假价格欺骗消费者。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社交电商平台熟人圈子的特性,诱骗传销参与人利用“杀熟”等手段,不断扩大代理层级,其目的在于不断地发展下线,形成类金字塔的盈利结构,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并不存在真实的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经营行为真实性的判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化妆品销售的经营主体是否系合法成立的经营主体;
第二,销售的产品是否系真实、合法的产品,是否履行了产品质量检验及化妆品备案手续;
第三,产品是否真实送达消费者手中;
第四,是否建立了对消费者的售后权益保障机制;
第五,是否以产品销售作为主要利润来源。
综上,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抓住传销的本质特征,从经营行为真实性角度切入,区分“新零售”模式下“分销”与“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