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为地区负责人、团队长争取到从犯情节?
——地区负责人、团队长在传销活动中该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二)
在前文《地区负责人、团队长为何被认定为主犯?》中我们提到:
第一,一般来说,地区负责人、团队长只是“后加入者”,依赖其在所在地的声望或者本人人格魅力,以地区或者人脉为基础发展团队的参加者。
第二,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地区负责人、团队长被认定为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犯。
本文接下来将主要论述两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从犯辩护这么重要?
第二,如何为地区负责人、团队长争取从犯情节?
一、从犯辩护为什么这么重要?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整理我国关于从犯的规范可以得知以下内容:
(一)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从犯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而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三)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016:《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2016:《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五)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20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七)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20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一言以蔽之,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属于从犯,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可能会不被批捕,批捕后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审查起诉时,可能会被不起诉或者不以犯罪论处,在审判时可能会被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适用缓刑。
而具体到传销案件中,能否认定为从犯则攸关当事人是否会被批捕?能够在批捕后取保?是否会不起诉?结合自首、立功的从轻、减轻幅度有点多大?是否适用缓刑?是否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可以说,认定为从犯是成功完成罪轻辩护的重大标志。
二、 如何为地区负责人、团队长争取从犯情节?
一般而言,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起到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地区负责人、团队长在传销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地区负责人是经上线确定的,资金交上线
如(2020)粤0203刑初12号判决书中:
审理查明:2017年5月许,公司华南片区的负责人是谢某,刘某被任命为A省巡察部部长,曾某为B市地区负责人。之后华南片区被公司改名为南部片区,负责人变为了姜某,A省地区负责人变为了片某梅,B市地区负责人变更为李某。
法院认为:本案六被告人在“某某管理委员会”及涉案项目中,按照上线的要求,协助上线建立B市地区组织架构、参与开展B市地区项目,所收取的资金均上交给上线,六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属到案创始人的下级,仅负责地区内事务
如(2019)新2723刑初114号判决书中:
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系涉案项目X省地区总代理,在深谙项目中的级别为“国王”级别,郑某(创始人)的直属下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为传销活动的不断发展起了一定推动作用,但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三)地区负责人自我投资有亏损
如(2017)浙0602刑初814号判决书中:
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涉案公司推出B盘模式的时候,周某成为了S市地区负责人。S市地区会员在其这里买产品是打7折,中间20%折扣其自己赚。其作为S市地区的负责人,方便了公司在S市地区的宣传、吸引投资、方便投资者报单、拿产品。其做这个生意至少获利几十万,其的获利又投进公司了,都亏掉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百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四)团队长众多,且有上线到案
如(2020)苏1204刑初327号判决书中: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某某源传销组织设立被告人许某、袁某、张某、徐某等数十名团队长。被告人刘某及各团队长建立众多某某源微信群,被告人刘某和团队长在群内宣讲授课。被告人刘某对团队长按月发放排单币作为工资,让团队长享受7-9折购买排单币的优惠政策,邀请团队长至T市免费旅游,以此激励上述核心团队对整个某某源组织进行管理、培训并发展下线。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袁某、张某、徐某等数十名团队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如(2019)辽0904刑初39号判决书中:
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高某给王某甲发来一个网站连接,能看见宣传片。王某甲看宣传片能赚钱就开始做了托管投资“高频交易”。随后发展刘某某作为团队长参与传销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经王某甲介绍加入高频交易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但与王某甲相比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五)受他人纠合参与犯罪,仅负责宣传培训,不支配涉案款项
如(2019)粤0106刑初1059号判决书中: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6虽然是该传销组织发起者、股东以及团队长,但受同案人万某1、被告人林某的纠合参与犯罪,其主要负责操作涉案传销平台内虚拟币的转划和宣传培训,直接收取款项较少,且不主要支配涉案款项。
法院认为:张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结合我们的办案实践,在传销案件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地区负责人、团队长争取到从犯情节:
第一,地区负责人、团队长并非传销活动发起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二,地区负责人、团队长系上线确定、选中的;
第三,地区负责人、团队长不支配涉案资金,这表现为并未从中获利,甚至存在亏损;
第四,到案的地区负责人、团队长人数较多,且一般不是最高级;
第五,仅负责某一区域内传销活动,或者是传销活动的某一部分比如宣传、培训、技术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从犯处罚的地区负责人、团队长往往符合上述的一个或者多个特征。
三、结语
从犯辩护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轻辩护的重要抓手,是为当事人争取强制措施变更、不起诉决定、适用缓刑的重要基础。
作为从犯处罚的地区负责人、团队长,在人事、资金、地位三个维度上不同程度地依附在整体的传销组织上。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资金,因为大多数地区负责人、团队长对于涉案资金都没有支配权,这就意味着他们只是全国性传销组织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并没有独立地位,也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地区负责人、团队长认定为从犯,并给予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优待,这是限定处罚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的应由之义,也是分解、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