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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规定的研究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何天云      时间:2021-06-18   访问量:688

刑事诉讼程序几类证据中,司法鉴定意见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证明能力比其他证据种类要高,素有证据之王的称号。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关键证据之一,甚至因司法机关太过于依赖鉴定意见而被批“以鉴代审”。由此可见,鉴定意见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也是控辩双方必争之地。  

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有十几种,但是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便是司法会计鉴定,该种鉴定意见往往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涉案金额等事实的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本文主要了解:什么是司法会计鉴定?现有法律如何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知,司法会计鉴定是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解决诉讼中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以获得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都是需要借助其他专业领域人员对专业问题提出专业意见,那么,法律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如何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从上述规定可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从事鉴定相应的工作都应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应在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

但是上述管理办法在适用都有一个前提:在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第二条是指,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决定》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司法鉴定种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院以及最高检确定的其他需要登记鉴定种类。而目前此类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换言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即使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之中,并不影响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而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经常由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该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做出,而当中做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司法会计事务所以及会计师很多都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登记,虽然辩护方会因此而提出质疑,但是因目前法律规定不明,是否获得支持情况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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