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由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等共同组成的,侦查阶段是案件的第一个阶段,是由侦查机关针对当事人涉嫌犯罪事实调查取证的阶段,在侦查阶段中通常都涉及到强制措施,其中逮捕是最典型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逮捕直接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所以被认定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当事人被逮捕将对刑事诉讼活动以及案件后续走向起到重要影响,当事人以及家属也应做好充分的长期准备,因此,在逮捕之前的黄金37天,是辩护的关键时期。
那么什么是逮捕?逮捕有什么法定条件?逮捕后不起诉或者无罪的,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的主体是谁以及如何赔偿的?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正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从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旦被逮捕,说明司法机关已掌握证据能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从掌握的证据来看,当事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当事人可能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不得不通过逮捕来防止当事人再进行其他的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设置了严格条件,并且随着相应的法律规定越来越来完善,人民检察院错捕的情况越来越少,但是,如果出现了错捕,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答案是肯定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逮捕错了,说明检察院办错案件,也严重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以及名誉权。
因此,《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从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被逮捕之后,一旦出现了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谁可以向申请国家赔偿?谁作为赔偿的义务关机?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很明确,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其他方面程序,笔者在前一篇《刑事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研究之一:刑事拘留出现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已作出详尽的归纳与总结。
笔者上篇文稿提到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更多是偏向形式及程序审核,但是从逮捕适用的条件可知,逮捕是适用于已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并当事人可能被判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检查机关决定逮捕则是需要对在案证据做实质性审查。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对错误逮捕赔偿义务机关、适用条件都非常明确,而且检查机关是在对在案证据作出实质性审查后才在决定逮捕的,因此,逮捕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当事人判决宣告无罪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因检察机关错捕而获得国家赔偿相对错拘来说更容易的多,也更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