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犯罪

商标相同、名称相同,为什么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韩武斌      时间:2021-08-21   访问量:694

张三注册了W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烧酒、黄酒;而实际上却将W商标用于白酒上,后李四也将同样的W商标使用到了白酒上。此时,具有相同的W商标,相同的白酒,李四会不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

答案是李四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理由如下:

一、刑法保护的是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专用权,而非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是保护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包括服务)。也就是说,权利人不仅对商标进行了注册,而且标明了注册商标需要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由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分类表》)是对商品和服务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分类,因此,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填写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即具体到第几类、第几组的哪一种商品或服务。

而上述张三注册的W商标使用到了白酒上,后李四也将同样的W商标使用到了白酒上,具有相同的商标和相同的商品,不正是侵犯了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其实,这一问题就出现在商标犯罪中,认定“同一种商品“时,如何对比两种商品,即如何选择参照物。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明确,“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而实务中,通常会错误的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两种商品进行对比,即出现上述将张三W商标使用的白酒与李四将W商标使用的白酒进行对比,如果将这两种商品进行对比,当然会得出属于“同一种商品”、“相同的商标”的结论。

事实上,张三并未拥有对白酒的W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商标法》第56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张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烧酒、黄酒,而不是白酒。

由此说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仅限定在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而且作为对比的参考标准,也应是将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涉案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对比。因此,经过对比,张三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即白酒上,李四同样用于白酒上,由于张三未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李四就没有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此不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可能是“类似商品”,但不是“同一种商品”。

商标犯罪中的“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是《分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在将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对比时,司法实务中,仍然会错误理解商标犯罪中的“同一种商品”,而将“类似商品”作为“同一种商品”。

典型的是将同一类商品或则同一组商品认为是“同一种商品”。如将上述白酒与烧酒、黄酒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因为白酒与烧酒、黄酒同在第33类酒、第3301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之中。

之所以存在会将同一类或者是同一组商品认定是“同一种商品”,是因为民事商标侵权纠纷将“类似商品”也认定为侵权行为,尤其是《分类表》编者说明就明确,“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基于此,如果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一组,极易被认为是“类似商品”而造成民事商标侵权。

但是民事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应成为商标犯罪刑事案件的认定依据,民事侵权行为并不就是刑事犯罪行为,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商标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高于商标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

因此,李四将W商标用到白酒上,虽然可能会与烧酒、黄酒成为“类似商品”而涉嫌民事侵权,但不可能是“同一种商品”而涉嫌犯罪。

三、权利人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当张三将W商标用于白酒之上时,其本身是一种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涉嫌违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同时,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并可处罚款。

因此,在权利人本身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将相同的注册商标也使用于权利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时,也不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否则,会导致权利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

综上,商标犯罪案件中,即使存在商标相同、名称相同的情形,也不一定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时,应当判断行为人使用的商品是否是权利人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属于此种情形,则不是“同一种商品”,权利人也不拥有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专用权,更重要的是权利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的行为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商标犯罪案件时,应当仔细核实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避免实务中一律将商标相同、名称相同的情形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