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案,司法机关需搜集哪些证据指控你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杨勋杰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6-13   访问量:645


电信网络诈骗案,司法机关需搜集哪些证据指控你犯罪?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为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增加了更明确的工作指引和法律依据。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仅符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有自身独特的类型特征,因此,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时,还需要特别注意如何定性、是否既遂、数额(次数)认定、共同犯罪、电子数据以及境外证据等问题的审查处理。

吴律师曾办理过多起不同类型的诈骗犯罪案件,包括当下比较常见的电话、网络、短信营销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保健品销售、电影投资、虚拟货币、外汇、期货、刷单返利、赌博等理财投资等行为模式)。根据最高检印发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等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务经验,吴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前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会重点搜集和审查以下证据,古语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司法机关的办案思路,亦是一种提高有效辩护的方法。

第一,证明存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发生的证据

能够证明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有:报案登记、受案登记、受案笔录、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银行开户申请、开户明细单、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银行汇款单、网银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手机转账信息等证据。跨国电信网络诈骗还可能需要有国外有关部门出具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证明存在电信网络诈骗危害结果的证据

1.证明犯罪数额达到入罪标准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转账信息、银行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提成记录、诈骗账目记录等证据以及其它有关证据。

2.证明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以及网页浏览数量达到入罪标准的证据。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CDR电话清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网页浏览次数统计、网页浏览次数鉴定意见、改号软件、语音软件的登录情况及数据、拨打电话记录内部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

第三,证明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

1.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方式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方式、交付财物过程或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对于团伙作案的,主要对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对比各个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指证是否相互印证。

2.资金流证据链: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现场查扣的书证、与犯罪关联的银行卡及申请资料等,从中审查相关银行卡信息与被害人存款、转移赃款等账号有无关联,资金交付支配占有过程;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审查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是否出现过与本案资金流转有关的银行卡账号、资金流水等信息。重点审查被害人转账、汇款账号、资金流向等是否有相应证据印证赃款由犯罪嫌疑人取得。对诈骗集团租用或交叉使用账户的,主要结合相关言词证据及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分析认定。

3.信息流证据链:侦查机关远程勘验笔录,远程提取证据笔录,CDR电话清单、查获的手机IMEI串号、语音网关设备、路由设备、交换设备、手持终端等。重点审查诈骗窝点物理IP地址是否与所使用电话CDR数据清单中记录的主叫IP地址或IP地址所使用的线路(包括此线路的账号、用户名称、对接服务器、语音网关、手持终端等设备的IP配置)一致,电话CDR数据清单中是否存在被害人的相关信息资料,改号电话显示号码、呼叫时间、电话、IP地址是否与被害人陈述及其它在案证据印证。在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查获的手机IMEI串号以及其他电子作案工具,是否与被害人所接到的诈骗电话显示的信息来源一致。

4.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材料、在境外使用的网络设备及虚拟网络身份的网络信息,证明犯罪嫌疑人出入境情况及身份情况。诈骗窝点的纸质和电子账目报表,审查时间、金额等细节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犯罪过程中记载被害人身份、诈骗数额、时间等信息的流转单,审查相关信息是否与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诈骗脚本、内部分工、培训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审查犯罪的具体手法、过程。购买作案工具和资源(手机卡、银行卡、POS机、服务器、木马病毒、改号软件、公民个人信息等)的资金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

第四,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同案犯指证;诈骗脚本、诈骗信息内容、工作日记、分工手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职责、地位、参与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等;赃款的账册、分赃的记录、诈骗账目记录、提成记录、工作环境、工作形式等;短信、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审查其中是否出现有关诈骗的内容以及诈骗专门用的黑话、暗语等。

存在共同犯罪时,帮助者的主观故意也同样需要证据证明,司法机关会针对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证人证言;双方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履历、前科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双方资金往来的凭证、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的收益数额、取款时的监控视频、收入记录、处罚判决情况等进行审查。

结语

除了言词证据外,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都是反映客观真相的可靠“目击者”,因此,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一般会搜集大量的资金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话术脚本等客观证据材料,当这些证据材料与言词类证据相互印证,就足以认定犯罪行为及客观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从而对电信网络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准确定性及追诉惩罚。

当然,在实务中,司法机关并不能完全搜集上述例举的证据,因此,一旦证据搜集不够充分,证据搜集过程存在不合法行为,导致证据链条断裂不完整,或者言词证据与非言词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就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也就无法实现有罪指控的目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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