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或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2021年9月24日,对于币圈来说,又一只监管的靴子踏落下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其内容而言,这一通知无疑是虚拟货币监管史上最为严厉的规范性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的监管政策是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没有将虚拟货币一竿子打死。一直以来,官方都是在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属性并存在投资风险,但并没有直接否定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因此,公民持有虚拟货币并不具有非法性。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答案可能是让人失望的。
对此,《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看似是一句赘言,因为按照《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8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143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
可见即使不加上“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情形,单纯因为“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归于无效。
那么这里的表述其实向公众展现出一个信息——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涉嫌违背公序良俗!并且会因此而归于无效,不能受法律保护。
那么,虚拟货币投资行为与“公序良俗”有何干系?投资虚拟货币又如何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包含“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部分。虚拟货币投资可能违反的主要在于“公序”部分。
公共秩序是一个很大的概念,违反公共秩序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可以说是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规范的重要补充。就虚拟货币投资而言,其可能因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而导致无效。
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30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引者注:现《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第31条:“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以上条文和裁判规则均体现了“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的,可以认定其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虽然《会议纪要》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但是结合《通知》的严厉用语,司法实践中如何使用这一原则对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进行裁判,还需要在实践中观察、探索。买卖、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