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安全性考虑,网络赌博黑产多半以跨国模式运行,但由于跨国,对赌资流转和洗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方式有多种,话费充值是其中的一种,在司法实务中,这种行为多被评价为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这几个定性在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能找到相应的依据,但笔者发现有的法院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认为这种定性于法无据,理由主要有两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的是犯罪既遂后的销赃行为,利用话费充值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仍处于开设赌场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不属于事后销赃行为。
2.利用话费充值方式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侵犯的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保护的法益。
具体论述如下:
一、时间上不符合要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的是犯罪终结后的销赃行为。根据我国我国《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从条文的内容来看,其本质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虽未遂但已经阶段性的终结后,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
利用话费充值订单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发生在开设赌场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不属于事后销赃行为。
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行为人一般都是跟运营商话费充值渠道商合作,从话费充值渠道商批量、实时获取正常用户的充值订单信息,并从赌博平台获取赌资充值订单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将赌博充值订单+话费充值订单匹配。从而让赌客成为正常用户完成话费充值,且拦截正常用户支付的话费资金并结算给赌博网站,实现为赌博入金的功能,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狸猫换太子”的过程。
我们知道,一般而言,赌客只有在充值后才能在赌博网站获得相应的积分或虚拟货币用于参赌投注,赌博网站收到赌资后才会为赌客充值,换言之,在赌客充值之前,赌博行为尚未发生,即使赌博网站已经搭建完成,也会因缺乏投注事实而无法成立犯罪既遂,赌博网站将无法完成赌资收取,也即开设赌场罪将处于未遂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话费充值订单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收的是赌客在赌博网站充值的资金,其行为发生在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时间要求,不构成该罪。从法理上来分析,这种行为可评价为支付结算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案情可选择适用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予以评价。
二、未侵犯掩隐罪所保护的法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利用话费充值订单模式收取有正常话费充值需求客户的资金后会直接打给赌博团伙,不存在在帮助赌博网站收取和给付赌资后进一步的转账行为,取现等行为,除此之外,赌博团伙用于接收资金的账户大多是国内的第四方支付账户,大都不会发生资金的跨境转移,这期间更有可能影响办案机关追赃的是第四方支付机构,并不是话费充值渠道商或相关合作方。
因此,这种模式并不会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保护的法益。
以上是黄佳博律师对利用话费充值模式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为什么不能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简要法理分析,希望该文对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参考文章:王霞芳等《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