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案中,办案机关会收集哪些证据材料来计算集资金额?

办案律师/作者:    卢捷培   原创   时间:2022-09-30   访问量:1036


非法集资案中,办案机关会收集哪些证据材料来计算集资金额?

 

笔者之前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金额扣减的几类常见情形》一文中,列举了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数额应当扣减的几种常见情况,承接前文,本文进一步介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会收集哪些证据材料来计算集资平台的集资金额并进行指控。

一、受害人、投资人的陈述

受害人、投资人的陈述所反映出来的形式往往是询问笔录,这也是证明投资人是否在相关非法集资平台进行投资以及是否遭受损失的最直接的证据材料。在询问笔录中,办案机关会向受害人、投资人了解其通过谁、在哪个平台进行投资、投资的时间、金额、尚未兑付的金额等等内容。

虽然此类证据能直观地表示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及遭受的损失,但其并非最有力的证据,需要结合转账凭证、投资协议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予以认定。如果仅有投资人自己的报案笔录,而没有投资协议、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材料,那么该“投资人”是否在该平台投资,投资金额是否为其报案所称的金额,这一点是存疑的,应当予以剔除。

二、投资协议等投资证明及资金交付记录

投资证明不仅包括投资人与集资平台签订的投资协议,还包括投资人投资账号内所记录的资金数量等等,比如在一些数字货币类非法集资案中,平台要求投资人自行购买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充值到平台,用于购买平台发行的数字货币A币,那么此时投资者的投资账户中所显示的A币数量,也可以用于计算其投入的资金量。

而资金交付记录,即银行转账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现金支付的收据等,如果仅有前文所提到的投资协议,其实还不能够完全证明投资人是否真实投资,有可能投资人与平台之间确实是签订了投资协议,但是投资人并未将协议中明确的资金交付给平台,此时则需要相关资金交付记录来进一步印证。

三、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

在缺少投资协议的情况下,此类证据就显得更为重要。司法实践中,部分非法集资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并无签订相关投资协议,而是由投资人直接把资金转入集资平台,或者转给平台的工作人员,投资人报案时仅能提供这些转账记录,但如果投资人在转账时没有进行相关备注,那么相关款项的用途是否为非法集资项目的投资款也是存疑的。

但如果投资人与平台工作人员在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或者通话记录中明确了相关投资事宜,那么此类材料就可以用于印证转账记录所对应的款项的用途,究竟是非法集资项目的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等其他合法资金往来活动。

四、公司账本或投资平台后台数据等内部集资记录

前述三类材料往往是由投资人向办案机关提供,而公司账本记录或投资平台后台数据等内部集资记录则往往由办案机关调取收集,或由集资平台的相关人员向办案机关提供。

这类材料通常会全面记录平台集资的起始及结束时间、集资总金额、未兑付金额等等重要项目。如果办案机关能够收集到此类证据,那么他们会优先考虑以这类材料所记载的金额来进行指控。办案人员也经常会根据这类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信息去联系相关投资人,让其到办案机关提交投资材料配合办案。

但是现在很多平台为了规避风险,没有对平台的集资金额进行记录,或者在爆雷后立即销毁后台数据,此时办案机关也只能根据投资人所提交的材料来统计集资金额。

五、司法会计鉴定及审计报告

在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中,办案机关会根据其调取或者接受的材料,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金额进行专门的统计,并将鉴定机构、审计机构所统计的金额作为其指控的依据。

很多朋友误认为鉴定机构、审计机构所统计出来的金额就一定是正确的,是不可推翻的。

其实不然,无论是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抑或是审计报告,都只是证据材料,仍然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类报告也并非坚不可摧。实践中,有大量的鉴定报告、审计报告因为不真实、不客观、不科学而被推翻,比如有部分审计报告,内容极为粗糙,其仅仅根据投资人的报案笔录去进行统计,将报案人自述的投资金额进行简单相加便得出一个“审计结果”,这种计算方法显然不符合相关审计要求,也不科学,是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综上,非法集资案件中办案机关会收集各种各样的材料来证明相关集资行为人的集资金额,本文仅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材料进行总结列举。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重点审核投资人所称的金额及损失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撑,若无,则应提交相应辩护意见,要求将该部分金额予以扣减,以避免不当增加当事人的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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