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藏平台回购藏品的行为,能否涉嫌非法集资?
近日,多家数藏平台出于谨慎考虑,停售并开始出台一些退款保护机制,有的数藏平台提出原价回购,有的则是溢价回购。而有的数藏平台则是在发售藏品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了回购方案。那么,这些数藏平台回购藏品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呢?
关于这个问题,暂时分三点讨论:
01 数藏平台通过盲盒发售数藏回购的玩法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唯品数藏平台在此之前开启了盲盒玩法,即抢购盲盒,盲盒价格88元-288元之间,抢购的盲盒拆开后获得藏品,藏品会有对应的标价,平台约定在一定时期后对所拆开获得的藏品以标价回购,经了解,藏品的标价往往高于盲盒的价格。
对于回购这个做法,在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中,非常常见,行为人往往在于投资者签署《基金份额受让协议》的同时,签署《回购协议》等,而回购协议中通常是溢价回购,也就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高于原价百分之多少的金额进行回购,这个百分比其实相当于利息,显然,行为人通过回购协议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符合非法集资利诱性要件,涉嫌非法集资。
而这种盲盒玩法,因藏品价格必然高于盲盒价格,且平台承诺以标价回购的行为,与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中承诺溢价回购性质相同,均触犯了非法集资利诱性条款,无论该数藏平台是否取得相关经营许可,都涉嫌非法集资。
当然,如果这个盲盒换一种玩法,便可能不涉嫌非法集资。那就是,如果,盲盒拆开后获得藏品的价格是随机的,平台对随机的价格无法进行后台调整,仅是设定一定的概率,就比如,藏品低于盲盒价格的概率是60%,高于盲盒概率是30%,高于盲盒百倍价格的概率是1%,且并不对高价值藏品获取次数进行限制。这种盲盒玩法其实就不涉嫌非法集资。
为什么呢?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先来解释一下为什么不能对高价值藏品获取次数进行限制,因为如果进行了限制,则会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举个简单的例子,盲盒价格100元,抽中藏品价值为2万的概率为1%,但若设定抢购150次便会一定获得该价值2万的藏品,显然,对于投资者来说,抢购150次盲盒实际花费1.5万,以此便能获得价值2万藏品的收益。很明显,这是变相保本付息的行为,依然符合了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构成非法集资。
因此,在平台对高价值藏品获取次数不进行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同时平台向你充分提示了风险,就是说你有60%的概率是赔钱的。但你还是冲着那1%的概率想要单车变摩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平台在发售盲盒的时候承诺以藏品标价回购,这种盲盒玩法,也是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的。
原因很简单,非法集资利诱性要求保本保息,要求是承诺100%的保本保息,也就是通过承诺0风险的方式吸引投资,才是非法集资的利诱性。
02 数藏平台承诺原价回购,是非吸吗?
所谓原价回购,即,数藏平台按照发售藏品时该藏品的价格进行回购,说白了,就是你花多少钱买的,数藏平台就花多少钱收回。这种原价回购,数藏平台无论在何时提出,都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理由很简单,原价回购,不存在获利可能性,甚至很多投资者会觉得亏了,而不管以何种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要求必须要有利诱性,即保本保息,而保本保息的利诱性关键在于多了个“息”,原价回购只是保本,但无息,反而是投资者自身损失了其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所以,原价回购无论在何时提出,都不是非吸。
03 数藏平台提出溢价回购,就一定是非法集资吗?
有溢价的回购协议就是非法集资吗?数藏平台在发售数藏之后,提出对之前数藏进行溢价回购的行为,是否符合了非法集资的利诱性?
不是的。不是有溢价回购就是非法集资。
只有在藏品发售的同时,提出的溢价回购方案,才会触犯非法集资利诱性条款,构成非法集资。
非吸法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就意味着,利诱性等四个要件,必须发生在行为人吸收存款之时,不是之前不是之后,而是要同时存在。
只要利诱性要件不是与吸收存款的行为同时发生,都可能不构成非法集资。
就比如说数藏平台在发售数藏时,并未做出后期溢价回购的承诺。但因政策等原因,该数藏平台选择停售,并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之前发售的数藏进行溢价回购。显然,溢价回购仅发生在发售数藏之后,由此,数藏平台在发售数藏时,并不具有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而在发售数藏之后的溢价回购行为,也只是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的行为,并不能将该行为错误的认定为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