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非法集资犯罪

非标信托资金池业务刑事风险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原创   时间:2022-08-22   访问量:1147


非标信托资金池业务刑事风险


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以下统称影子银行)日益活跃,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影子银行”是常规银行体系之外,为资金供给双方提供具有期限和流动性转换功能的信用媒介。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

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我们要发挥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将其负面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本文主要探讨非标类信托资金池产品风险。


正   文

01 什么是资金池?

在此之前,首先要探讨什么是资金池。资金池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其原理是就是把资金放在一个池子里,形成一个像贮水一样的贮存空间。例如,银行资金会有存入贷出,需要资金池,使资金池保持稳定。保险公司也有资金池,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流入,使之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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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信托?

而什么是信托?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在以前,得益于通道业务,信托以其独到的牌照优势,将银行资金投资于一些受限行业,从中赚取利差,深受高净值人士热爱。

但是通道业务,有着明显的乱加杠杆、多层嵌套、资金去向不明、监管主体不明确的弊端,加之资金池运作的刚性兑付模式,在短时内隐藏了风险、投资者本息得到了兑付,但同时风险会不断转移、累积。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由高速度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模式,而“地产+城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信托更深层次的发展要求。由此,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面世,其核心要旨是通过"去资金池运作"、打破刚兑,发展“净值化管理”的核心新业务。

03 资金池类信托业务的刑事风险

为什么要去资金池运作,因为资金池类信托业务蕴含同一信托计划滚动发展模式,可能造成借新还旧的现象,还有资金池类信托通过期限交错配置募集资金,以短时间借长时间投的方式展开运作,也会造成借新还旧。

一般信托产品为1年期或2年期,资金池类信托门槛较低,有些产品30万元即可以买到,因此容易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对象,而且期限较短,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等,收益也高于政信类,房产类信托1-2个点,并且以前都是百分百兑付,属于刚兑,具有利诱性特征。但是风险累积太久,终将可能暴雷。

信托公司的资金池,是由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管理方来管理投资者的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信托公司再将池中的资金运用到不同的项目中去。问题是信托公司的资金池都是非标资产的资金池,不像政信类,房地产类信托有一个确定的融资方,也不像偏股基金投向公开市场的流通股票,往往是投向流动性较差,没有公开市场定价的金融产品,比如不良债权,甚至是直接承接违约项目,并且为了掩盖风险,通常是滚动发行,不断发行新产品,让新投资者的钱去偿还前期到期的投资者,相当于以新还旧,击鼓传花。

这里看起来形成风险的主要原因是投向了非标产品,但是投资者并不知道信托管理人是将资金投向了标类产品还是非标类资产,因为信托合同中会约定一大堆投资范围,基本涵盖所有能投资的领域,作为投资者很难知道资金投向了哪里,财务状况,资产情况,因为底层资产不清楚,因此其风险无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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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信托产品会有一个确定的融资方,有还款来源,有抵押,有担保等增信措施,如果出了问题可以找融资方,担保方追责,启动风控措施。但是资金池类信托一旦出了问题,由于不知道确定的融资方以及具体的交易结构,追偿极为困难。

结    语

正是由于非标资金池的危害和风险,目前监管层正在三令五申要求清理非标资金池,所以面对非标资金池信托产品,投资者应保持理性克制,谨慎投资,而作为信托公司也要积极落实监管层要求,坚决清理,不再滚动发行。一旦暴雷,则可能触犯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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