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费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领域,特别是在疫情的影响之下,教培机构因跑路引发的纠纷频发。而教培机构的预付费模式往往分几种情况,一是没有实际开展教育培训的计划,以收取预付费后跑路为目的诈骗行为;二是经营不善等原因,无力提供后续培训导致的关门跑路;三是以将金融产品理念融入教培产品中,以免费学习为噱头,使家长支付大量预付费,并承诺学完退回本金。这三种预付费模式在教培机构无法提供继续培训导致挤兑风险后,往往会出现跑路的情况。
那么,赠送学习课程为诱饵,承诺学完退回本金,吸收预付费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集资?
显然,是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的。
原因有两点:
一、在退回本金的情况下,即便是赠送免费的学习课程,家长支付预付费的心态也仅是消费、学习,而非为了投资,教培机构的行为并不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规定,非法集资的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给付回报。而教培机构以免费学习课程为诱饵吸收预付费,确实是一种利诱行为,但不应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利诱性。
因为,非法集资案件,扰乱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往往在大量群众抱着投资心态,看重高利回报,将资金存入某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存的单位或个人账户之下,使大量资金无法受到金融秩序的监管,才会真正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家长为了免费的学习课程,支付预付费,往往只有消费、学习的心态,并不会导致大量群众以投资心态将资金投入该教培机构,即便金额较大,并不会真正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比如,北京三中院所公布的判例,北京某教培机构与陈某某签订艺术绘画培训收费单,约定该教培机构提供绘画培训服务,课时数96课时,业务类型为“感恩卡”。收费单明确写有“感恩卡会员上完96课时可随时无理由全额退款。。。”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判决全额退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接受服务的次数及剩余课时数予以确定退款金额。二审法院认为,诉争条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教培机构拟定诉争条款系为吸引生源的营销手段,且模式背后存在资金回笼的经济利益。最终,北京三中院改判教培机构全额退还预付费。
这一判例并没有将该教培机构以免费课时为诱饵,吸收预付费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其根本原因也是在于,教培机构承诺退回本金的行为实际上并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与家长之前依然属于店家与消费者的关系,故以民事纠纷定分止争,而非以刑事案件进行干预。
二、承诺学完退回费用,退回的是本金,还是本金及约定的利息。若退回的仅是本金,则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若退回的费用中包括了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则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商业银行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工作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教培机构显然未列入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行业机构之中,其并不能实施吸收存款且保本付息的行为,若教培机构承诺退回本金的同时,还会退回该本金在其占有使用期间的利息,即便该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教培机构的行为便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其实,除了教培机构存在预付费模式,还有美容美发行业、健身房等,都存在这一模式。江苏南通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便因预付费模式卷入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2022年1月,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管裴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村罪一案,在江苏南通法院开庭审理。该美容公司在向客户推销预付费的美容美发卡时,以高利息收益为诱饵,吸引客户预付费,显然存在非法集资的利诱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