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有没有真实商品、服务---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问题(一)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李蒙     时间:2021-11-04   访问量:1119


有没有真实商品、服务---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问题(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仔细研究刑法规定,能够总结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关心的几个重要问题:

(1)有没有真实的商品、服务;

(2)参加者的获利是否来源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

(3)获利的多少是否与发展人员数量的多少有关;

(4)有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

接下来,下文将主要围绕“有没有真实的商品、服务?”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在实际操作中传销组织往往将“金币”“积分”“某某币”等伪装成“商品”,从而让投资者误以为自己是在投资某种商品。

江苏省某法院一个既有案例中明确指出:“涉案公司‘某某币’本身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具有商品属性,也不是网络虚拟货币,作为载体的‘某某币’仅是一种转让标记符号,是计算返利数额的工具,没有任何销售商品的特征及属性”,在这一案例中人民法院对某平台中的商品是“真实存在商品”还是以“商品为名”进行了明确区分。

事实上看一个“东西”是否属于商品需要看其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包含了人类劳动)。

网络中常见的“金币”“积分”“某某币”往往被传销组织用来与“比特币”相类比,传销组织往往在宣传中主张“金币”“积分”“某某币”与“比特币”相同,主张与“比特币”一样同属于“虚拟货币”。

事实上,我国对于比特币的定性并非虚拟货币,而是虚拟商品。并且在最近业已收紧了对其的管理,明确其不具有法偿性,禁止其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且禁止与其相关的金融业务。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比特币”依然是真实商品的一种类型。因为“比特币”需要付出人类劳动的“挖矿”才能产生,也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通过特殊的数字计算产生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算法经过大量的数字运算才能获得。而且总量恒定,随着时间推移计算难度越来越大,人类付出的“挖矿”成本也越来越高。所以这样的“人类劳动”赋予了其价值,所以虚拟财物也可以是真实商品。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真实商品的界定需要回归到最本原的认识,也即所涉物品是否有价值。当然这里对于价值的认定不仅是有无,还应当排除质劣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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