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传销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高效阅卷(一)——阅卷基本方法概述》一文中,笔者提出了阅卷的整体思路要先从入罪逻辑的分析和案件事实的梳理着手。我们在拿到传销案件的卷宗材料时,首先要做的是阅读《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以此确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以及基于案件事实形成的入罪逻辑;其次要做的,就是根据卷宗材料的内容梳理、归纳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对这一部分事实的归纳和整理,主要的依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笔者认为,之所以要选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辩护律师梳理、归纳案件基本客观事实的依据,原因有二:
第一,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目前侦查机关的办案风格有关。在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其目的也在于第一时间了解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
第二,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作为犯罪活动的实施主体,其对于案件情况的供述是最能够直观反映出案件的客观事实的。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进行阅卷工作首先要审阅的一类证据。
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我们应如何进行审查,又应当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一、根据供述和辩解,梳理客观事实
对于涉嫌传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通常首先会让犯罪嫌疑人讲述其实施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就其关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讯问。对于这一部分的供述,是我们阅卷的时候首先要关注的内容。具体而言,我们通过这一部分的阅卷,要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事实行为、主观动机、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等。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归纳和整理,我们对案件情况便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
关于这部分内容,笔者认为应当在阅卷笔录中明确、清晰地整理出来,以便于我们全面掌握案件全貌。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具有一致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否具有一致性,即是侦查人员关注的重点,也是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所谓“一致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某一问题的多次供述与辩解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前后矛盾的情况出现,是否能够保持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
供述与辩解的一致性,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心理状态、精神压力的变化,对某一问题供述和辩解的差异性。对于案件的关键事实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讯问时可能对侦查人员进行隐瞒甚至欺骗,而随着心理防线的逐渐崩溃,对于事实的陈述可能会逐步深入。也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开始如实供述,最后却翻供的情况。
我们在审阅供述与辩解的时候,应当关注供述与辩解出现变化的时间节点,并在阅卷笔录中予以标明,以便于我们考察其供述与辩解出现变化的原因,并审查对于这一问题的供述能否予以采信。
三、关注具有猜测性、主观性的供述
在传销犯罪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是涉案人数较多的集团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中,会就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进行供述时,可能会出现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或是具有基于主观臆断的结论性、猜测性、评论性的观点。
笔者认为,凡是这样的供述,对于其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都是极为不利的,但这样的供述并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在阅卷笔录中,我们应当对这部分内容予以单独提炼,以便在质证过程中对其“三性”进行审查。
四、审查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具有违法行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例如采取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罪供述,或采取诱供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误导、诱导其进行有罪供述。
笔者认为,在审阅供述和辩解的材料中,我们要留意讯问时间以及提讯的记录能否对应,判断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要关注侦查人员的发问方式,判断是否存在诱供;如果出现当事人的供述存在重大前后不一的有罪供述时,应考察这一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