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炒虚拟货币同时被控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么办?(下)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时间:2021-02-20   访问量:1046

笔者在炒虚拟货币同时被控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么办?(上)一文中,分析了L与A、B等人炒虚拟货币的模式。   

L与AB成立公司,开发xx币虚拟货币平台,向民众公开推销。

投资人通过在火币网平台购买以太坊币,然后用以太坊币在平台上兑换“xx币”成为平台会员。

会员再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形成团队分级销售xx币。

会员主要根据于会员发展的人数,获取平台奖励、推荐奖励与团队奖励,奖励由平台根据下线会员购买xx币的比例返还xx币,xx币可以相互销售,也可以提现。

L与AB明知是虚假的xx币平台,以传销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同时,宣传xx币具有投资价值,只涨不跌。

此种模式,没有名校和名企工作背景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布局场景和落地项目,更没有真实的区块链技术作为项目的支撑,也就不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但并不意味着L与AB炒虚拟货币的模式,就符合办案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属性,确实容易导致办案机关认为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二罪在行为模式上具有本质区别,L与AB炒虚拟货币的行为模式才是决定定性的关键。

从L与AB炒虚拟货币的行为模式来看,本案具有打掉集资诈骗罪,整体上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性,降低量刑的可能性。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展开辩护:

一、从投资人能否获得真实利益回报的角度辩护

L销售xx币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投资人可以获得平台的xx币奖励,然后提现。既然能够提现,说明投资人能够从投资的xx币中获得真实的利益,也就说明投资人的资金完全可以拿回来,只不过在于时间的长短。这一点就直接切中了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害。集资诈骗罪,不论行为人将所谓的项目或者投资方案描述得多么天花乱坠,本质上都属于还本付息的性质。行为人会向参与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达到一定条件后,连本带利返还,让其获得高额利息,但这样的承诺往往是虚假的,得不到兑现,集资者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仅仅凭借虚假的高额利息回报承诺吸引投资,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高额利息回报。而在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虽然也向参加者许诺高额收益,但收益的来源、基于参加者拉来下线的人数,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是能够获得真实的返利。因此,投资xx币模式中的投资人,在能够获得真实利益的情况下,就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二、从投资人的获利动机与来源角度辩护

集资诈骗的被害人投资,是奔着投资的高额回报,打着收割投入资金的利息而去,主要靠高额利息“钱生钱”,参加者的获利与投资多少、期间长短密切相关,但高额利息都会集资着编出来的黄粱美梦,根本就不存在。传销犯罪则不同,参与者是通过发展下线来获利,通过“人生钱”,其获利主要是自己能否发展更多的下线。如果参加者不能发展下线,或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不足,则难以获利,发展的层级和人数决定了参加者获利收益。L等人销售xx币的投资人,要么是看中xx币的价值,奔着xx币的前景去投资,要么是奔着平台给的奖励而去,若平台没有奖励,xx币没有价值前景,投资人不会轻易的将大量的资金投入进去,其投资动机就说明不是受骗而投资,既然没有受骗,就不存在集资诈骗。

三、从获取资金的去向角度辩护

分析获取资金项的去向是为了说明L等人是将资金据为己有还是用于维系团队的生存。如果将获取的资金,挥霍、转移、逃匿等,那么就是占为己有,符合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将获取的资金用于维持团队的运作,则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传销组织想要存续,必须要不断的发展下线,不断给下线人员一定的返利以及支付传销组织必要的开支,否则,传销组织就会瓦解。再看L等人获取的资金,既需要支付搭建平台的费用,又需要支付组织开支,更还要支出参与者发展下线的奖励,如果不给予奖励,那么这个组织就完全生存不下去,L等人主观目的是通过销售xx币,收取费用谋取利益,并不在于占有他人财物。

在L与AB等人炒虚拟货币的整个模式中,由于没有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没有应用场景,不具有无罪辩护的空间。但如果深入分析炒虚拟货币的行为模式,从投资人能否获得真实利益回报、投资人的获利动机与来源以及获取资金的去向三个角度,能够发现本案具有打掉集资诈骗罪,实现轻罪辩护的可能,从而避免办案机关定性不当,轻罪重判。

近些年来,通过对笔者所带领团队办理案件的分析,涉区块链、虚拟货币案件已成为高频犯罪案件,同时又属于新型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很多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初次办理类似案件。因此,就需要具备虚拟货币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迅速厘清案件事实,耐心细致的与办案机关进行多次深入详细的沟通。

一方面,帮助办案机关区分真正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和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名义的概念炒作。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发展潜力不可预测,应当大力推进,不能让真正的技术创新以及开发区块链技术的当事人背上犯罪的黑锅。

另一方面,在打击炒作区块链、虚拟货币概念的销售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中,帮助办案机关区分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帮助当事人争取较轻的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轻罪辩护策略的选择,不应局限于公安、检察院的侦控思路,应根据涉虚拟货币案件的事实与证据,选择不同的轻罪辩护方案,如果涉虚拟货币案件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是实体投资,可以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轻罪方案;

如果虚拟货币平所销售的虚拟货币只是为了活跃交易,做平台经济,进而收取手续费,可以考虑非法经营罪的轻罪辩护方案。

总之,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一个最好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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