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的获利的退缴、退赔,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题目中所称的“退缴”,也就是“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而“退赔”也就是“返还被害人”、“退还给参与人”。
在我中心承办的一起传销案件中,当事人L女士的部分获利资金在亲友的账下,并未被办案机关冻结,对于这笔资金到底要怎么处置,她就犯了难。
一方面,她想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主动退缴的量刑情节;另一方面,她又担心下线的参与者会因为亏损闹事、上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反而会加重自己的处罚,因此想要用这笔资金进行退赔,也能争取主动退赔的量刑情节。
那么,针对传销案件中的获利,是进行退缴还是退赔?又会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呢?
如同获利多少是本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一样,退缴、退赔也只是本案的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能够用好退缴、退赔环节,不仅能够为当事人争取良好的处置,也可以为当事人免除可能存在的参与人追讨之忧。
一、情节轻微+部分退赔→不起诉
如双检刑不诉[2018]23号不起诉决定书所载:
审查查明:L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2月份加入了**理财平台,**理财平台是一个以投资博彩为名,利用发展成员来获取高额利益回报的网络传销平台。从2月至5月,L某发展了S某甲、Y某某、S某乙等下线,同时逐渐成为该组织在S市地区核心成员,**理财平台S市地区成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层。
检察院认为:L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赔了部分非法所得,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L某不起诉。
类似的案例还可见于:赣康检刑不诉[2015]92号、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19号、渝永检刑不诉〔2016〕11号不起诉决定书。
二、从犯+坦白+全部退赔→免予刑事处罚
如(2016)内0602刑初726号判决书所载的H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H某、W某在D市地区,以交纳55500元在网络平台注册参加“金融电子商务师”培训从而获赠虚拟资产包为名,以金字塔状发展下线,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获赠可变现资产包及资产券,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加人数达70余人,缴纳传销款项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H某、W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作为D市地区的负责人对该组织的营销模式予以宣传,积极发展下线,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H某主动退赔部分赃款,W某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部分退赔的H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全部退赔的W某免于刑事处罚。
三、坦白+积极退赔→缓刑
如(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43号判决书所载的Z某组织、领导传销一案:
Z某通过注册成为特大网络传销组织“某贸通”公司的E级经销商,并开始积极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以销售某贸通“技术套件”为诱饵,并用“※购返”、“※津贴”等奖励机制引诱经销商积极发展下线,以达到不法获利的目的。
至案发时为止,Z某在该传销组织内,共计发展下线会员8层157人,销售金额为560.6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Z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Z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Z某积极退赔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类似的案例还可见于:(2020)川0181刑初1号、(2016)川1528刑初114号、(2019)沪0106刑初1098号、(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80号(涉案金额400余万,退赔160万)判决书。
四、坦白+主动退缴+预缴罚金→缓刑
如(2019)琼9003刑初231号判决书所载的C某组织、领导传销一案:
C某经人介绍注册成为“H公司”域名为www.5169***.com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会员,获得推荐别人入会进而开展传销活动的资格。2018年1月,为便于推广黑茶及发展新会员,C某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Z商行,建立了以该商行为枢纽的传销网络,依托H公司域名为www.5169***.com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在线下打着“政府扶持的三农产业”、“重点上市XX旗号”,以“体验式营销+会员制”、“电子商务+互助分销(自我消费与推荐消费)”等模式宣传吸引和发展人员成为会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案发后,C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0800元缴纳至法院账户。后又将罚金人民币6万元预缴至法院账户。
法院认为:C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C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C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类似的案件还可见于:(2019)陕0122刑初20号、(2021)鲁1092刑初124号、(2018)陕0122刑初50号、(2019)湘07刑终194号(二审退缴获缓刑)判决书。
五、退缴+退赔→缓刑
如(2020)内0203刑初296号判决书所载的Z某组织、领导传销一案:
被告人Z某由他人介绍参加了“**自愿互助理财”组织(后更名为“**联盟互助理财”项目),后晋升为两个大家庭(盘)中的红星一(C1岗位),其中一个占三分之二比例,该岗位的职责是为新来考察的人员提供场所(租房)、安排听课和食宿、讲课、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负责给各岗位人员分发新会员投入资金等事宜,属于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
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伙同他人以编造、歪曲国家政策、扩大投资盈利前景,引诱多人缴纳费用,并按照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在“**联盟互助理财”的传销组织处于C1级别,负责宣传、培训等,层级在3级以上,下线人数达70人左右,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C某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C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2021)赣1002刑初672号、(2018)陕0122刑初131号、(2019)皖0304刑初201号判决书。
六、结语
回到文首的案例,我们结合L女士的实际情况,为其制作了资金分配方案。不仅通过部分退赔被害人,拿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消除了可能追偿的风险。在检察院阶段,透露出愿意退赃、退缴的信并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得以在起诉书中拿到了“主动退赃、退赔”的从轻量刑情节,并适用缓刑。目前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案件结果。
大家都知道,主动进行退缴、退赔能够帮助当事人获得较好的案件处理结果,但是由于主动退缴、退赔是酌定量刑情节,所以能好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值得?能不能把好钢用在刀刃上?这一系列问题时常困扰着当事人及其家属。
如上文所展示的那样,退缴、退赔既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也能帮助当事人争取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的判决。实践中更为普遍的是通过主动退赔、退缴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优惠。
此外,在当事人资金有限时,应当谨慎判定是进行退赔?还是进行退缴?如果退赔,是部分退赔还是全部退赔?部分退赔时要向那些人退赔?如果退缴又要在哪一阶段退缴?这些问题的答案,既需要辩护律师的帮助,也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