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涉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司法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目的在于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但从笔者办理的多起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过程中,常会出现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自有财产与涉案的财产常出现混同的情况,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由于时间、精力或技术原因,未能及时对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进行一一甄别,导致误判。例如,犯罪嫌疑人使用同一张银行卡,既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存放工资、经营性收益等个人合法存款,又用于其从事犯罪活动收取的受害人的款项。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未能甄别、区分个人财产与涉案财产的情况下,通常会将该银行卡中的资金全部予以冻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涉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准确区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
在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被司法机关错误地查封、扣押、冻结后,处理这一问题要遵循“判断相关性→收集证明文件→有效沟通→权利救济”的思路进行处理。显然,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准确区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是首要工作,是后续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关于如何准确区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请参考笔者撰写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一文,限于篇幅,此处不作展开。
二、收集可以证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哪些财产与案件无关后,第二步的工作就是要收集可以证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资料。不同种类的财产,基于不同的判断方法,因证明方向的不同,所需要收集的证明文件也不尽相同。
例如,对于土地、房产、车辆等具有法定权属证明文件的财产,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车辆行驶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对于被扣押的其他财产,并没有法定的证明文件予以证明的,则应当提供购买时的合同、发票、物流单等相关单据;对于银行存款出现混同的情况,应收集工资单、与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相关的单据等能够证明存款合法性的资料;对于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应收集能够证明金融资产购买时间,或购入金融资产时使用的银行账户与案件无关的相关资料。
在收集相关资料时,务必确保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三、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
在完成资料的收集工作后,当事人及辩护人应当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沟通形式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提交书面文件、法律意见的形式进行。沟通的内容主要是向司法机关指出其查封、扣押、冻结的部分财产与案件没有关联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哪一部分财产没有相关性,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四、司法机关对于明显属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予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当事人及辩护人可以依法对其提出申诉或控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的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查封、扣押、冻结的部分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二是司法机关认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排除与案件的关联性,因此不予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此时,如当事人及辩护人认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部分财产显然与案件无关,且已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不具有关联性的,可以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申诉或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据此,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就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依法解除却不予解除的行为,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遇到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被司法机关错误地查封、扣押、冻结时,应遵循“判断相关性→收集证明文件→有效沟通→权利救济”的思路和步骤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