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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何天云      时间:2021-06-09   访问量:860

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判决主要是在处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罪,也就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二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量刑,也就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确定判处刑期等。

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是梳理哪些情况将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行为人做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也是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

《刑法》61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决定刑罚一般原则是,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做出判处。

《刑法》62条规定,行为人具有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63条规定,行为人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上述规定可知,从轻和减轻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分:司法机关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还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具有从轻情节,量刑一般偏低,但是不低于五年;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的情节,量刑可以在五年以下做出判决。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经过对《刑法》总论的梳理,量刑情节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况有: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条)

2.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七之一条)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

4.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九条)

5. 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

6. 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

7.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二条)

8.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

9.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10.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

11. 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12. 教唆犯,在被教唆人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

13. 对于自首的(包括视为自首的行为人)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有自首,但是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

14. 对于立功的行为人,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的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

酌定的量刑情节是指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会酌情考量的情节。张明楷教授称:酌情的量刑情节不可能类型化,凡是能影响不法、责任的轻重,或者能够说明预防必要性大小的事实,都可能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司法实务总结了几类常见的酌情情节:

1.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4. 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5. 行为人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是否为初犯等;

定罪量刑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工作内容,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不仅要重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重罪还是轻罪,同时也要在行为人的量刑情节,特别是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只有这样,辩护工作才是完整和精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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