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X某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会见X某以及查阅本案卷宗、全案证据,我们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案例裁判,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会见X某后了解到其目前无妻无子,文化程度低下,也无其他特长,一直以打摩的拉客为生,贩夫走卒,职业卑微,为求生计,铤而走险,为某种服务提供媒介。经查看其微信流水,获利不过几十上百而已,相加总和不过万元。其称打摩的经常要熬到凌晨三四点,还经常被没收摩托车,这个活很辛苦,但是没办法,只能继续买摩托继续干。现法院认定其介绍卖淫人数超过十人,达到情节严重,被判五年。从刑法规定来看,如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判其五年,在该量刑档次中是最轻的。但是,辩护人认为,X某这类底层人士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
辩护人结合本案案情,总的观点如下:
一、X某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二、X某具有立功线索,有可能成立立功。
下面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恳请法庭采纳:
在案证据卷XXX页中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明确记录X某系电话通知传唤后到案。其到案方式属于主动投案。
(附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其次,结合其第一次讯问笔录,其称是公安在其出租屋内对其盘查后将其抓获。
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X某在经过盘查后被抓获的,同样属于自动投案,再结合其到案后的供述,以及一直愿意认罪认罚的态度,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在XX看守所会见其时,其称需要辩护人转达其立功线索,其称知道有同行在介绍卖淫。其向辩护人称其明确知道有两人在缓刑期间还一直从事介绍卖淫的行为。一个微信名叫“XX”,真名不知。另一个微信名叫“YY”,真名叫ZZ。其称有他们的微信,只要将其手机给他,他就可以提供更加具体的线索。
经辩护人查阅卷宗,X某在公安讯问时也提供了立功线索,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查证。
结合上述事实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X某提供手机,以确认其是否真实能够提供立功线索,进而进一步认定其能否成立立功,从而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恳请采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邓向斌
XX年XX月X日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