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撤案涉黄案的取保候审申请
侦查阶段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主要工作职责。由于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辩护律师对案情的了解仅限于当事人的供述,如何通过整合有限的案件信息提出关键的辩护要点从而说服办案人员采纳取保候审申请则成为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不同的案件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案,但原则上都要依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刑事政策和当事人的身体、家庭情况,围绕罪与非罪、罪行轻重展开论述。
以笔者此前办理的网络涉黄案件为例,笔者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到其确实存在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但从其供述的内容判断其极有可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参照既往判例也存在被适用缓刑的可能,并且其与同案被抓的其他人不存在事实上的共犯关系,也没有可以互相联系的条件,属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法定取保候审情形。
基于此,笔者与承办警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终于在其被羁押第30天争取到不送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结果,并且在取保候审一年期间通过继续沟通确认其涉案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促使办案机关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作撤案处理。(文后附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笔者将出具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节选分享至此,以供实务交流。
关于F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佳博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F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F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F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后对本案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
根据所了解的情况,辩护人认为F某某最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极大可能被适用缓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不会影响本案的继续侦查。因此,恳请贵局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F某某涉案情节较轻,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从现有判例来看,F某某最终可能被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该罪名有三个量刑档次,分别是三年以下,三至十年(情节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从电子信息的数量、电子信息的被点击数、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三个方面对量刑档次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来说,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个量刑档次,达到这一数值五倍的,对应三至十年的量刑档次,25倍的,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量刑档次。
从辩护人会见后了解的情况来看,F某某的涉案行为应该无法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首先,从违法所得角度来看,根据F某某的供述,其在贩卖涉黄视频的同时也贩卖非涉黄影视剧视频,并且定价相同,通过涉黄视频获取的利润为一开始的每月700元到后面少于每月700元,贩卖期限为一年左右,总获利明显未达到五万元这一“情节严重”的标准,甚至很有可能不到一万元的立案标准。
其次,从视频数量的角度来看,根据F某某的供述,向其购买视频的客户数量不多,并且其向客户发送的每个链接中通常只有一个涉黄视频,因此,其贩卖的涉黄视频数量应未达100个这一“情节严重”的标准;
最后,从点击数来看,由于F某某是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贩卖视频,不是通过创建涉黄网站的方式,无法准确计算视频的具体被点击数,司法实务中法院也不会以被点击数作为标准来认定这种一对一贩卖涉黄视频。换言之,现有证据无法认定F某某所贩卖视频的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这一“情节严重”的标准,涉案视频被点击数甚至很有可能无法达到一万次这一立案标准。
因此,依据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F某某的涉案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从现有判例来看,F某某最终可能被适用缓刑。辩护人通过网络公开途径检索类案,发现类似F某某的这种涉案情节,最终大多被适用缓刑,为方便贵局查看,具体案例整理成表格,以贵局所在地区法院类案判决为例:
(xx市类案判决)
第二,F某某社会危险性小,和同案无关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本案的继续侦查。
首先,根据F某某的反映,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作为一个涉世未深的年轻人,面对金钱诱惑,一时思想滑坡做出了触犯刑律的错事,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由此足以看得出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和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个人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其涉案情节较轻,如果能够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不会影响其后续配合贵局继续调查。
其次,本案涉案人数虽然众多,但F某某与同案人员均不认识,也不存在犯罪关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串供等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形。
最后,据了解,自2021年7月1日开始,最高检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检对各地检察机关作出了控制批捕率的要求,对于情节较轻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机率较之前有明显上升,F某某的涉案情节很有可能符合不批捕的条件,此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符合当下的刑事政策,时机也相对适宜。
综上,辩护人认为F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其哥哥(某市某派出所民警)愿意担任保证人,恳请贵局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致
xx市xx区公安分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律师
xxxx年x月xx日
附:以下是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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