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W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应宣告无罪之质证意见

办案律师/作者:    时间:2021-03-18   访问量:922

质证意见书

本案系民间借贷,W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之质证意见

一、关于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质证意见

证据来源:【第2卷(一审公诉案件)】,C某3的询问笔录

时间:2020年9月03日10时18分至2020年09月03日12时29分

证据内容:在2018年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当时我听到我大哥C某1、二哥C某2、都已经借了很多钱给W某某、C某某两夫妻了,并且当时我觉得我大哥、二哥都是很谨慎那么精明的人都肯借那么多钱给给W某某,所以我就觉得W某某、C某某这两个人可以赚到钱,而且听说利息很高,后来我也打听到W某某、C某某是放高利贷的人,他放贷给其他人是要用物品抵押的,所以我就觉得比较稳妥的。当时我就想着我也借点钱给他们收点利息钱也不错,所以当时我就打电话给C某某,说:“我有笔钱,你还要不要?”,C某某就说:“需要,你要多少钱的利息?给你5分钱可不可以?”,当时我就说:“我不用那么高的利息的?给我4分钱利息。”

质证意见:C某3在2020年9月第二次所做出的笔录中,关于其是否主动出借款项,以及出借款项的原因和目的,与C某3在2019年6月第一次所做出的笔录,大相径庭。在第一次笔录中,C某3明确,是C某某主动提出借款,并虚构汽车抵押项目,骗取C某3的借款。然而,在第二次笔录中,C某3反言,称是其看重高利息收益而主动向C某某、W某某出借款项,同时,侧面印证,C某某、W某某抵押放贷的行为,真实存在,并非是虚构的事实。而C某3第二次陈述的事实,与W某某在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讯问的笔录中关于其向C某3借款的事实,相互印证。因此,C某3第一次询问笔录是虚假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而C某3以利益收益为目的,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同时,W某某汽车抵押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公诉方指控,W某某虚构汽车抵押项目,骗取借款,证据不足,系指控错误。

证据来源:【第2卷(一审公诉案件)】,C某2的询问笔录

时间:2019年06月06日09时45分至2019年06月06日14时49分

证据内容:W某某就在电话中回复我说他现在资金周转不灵,想跟我借钱,听W某某这样说,我就跟W某某说你借钱可以,哪怕是亲戚也好,都是要利息的,W某某就说一个月利息2分钱至2.5分钱,我就跟W某某说就一个月2.5分钱利息。质证意见:C某2这部分陈述,显然,是C某2主动提出收取利息,并约定利息2.5分,并不存在公诉方所说的,系W某某、C某某利用高利息引诱借款,同样,C某2借款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结合W某1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证据来源:【第2卷(一审公诉案件)】,C某某讯问笔录

时间:2019年08月06日18时25分至2019年08月06日22时28分

证据内容:C某某:2017年的时侯,当时W某1在河源市中医院上班,当时W某1、我本人、温晓三个人时不时一起吃饭、宵夜,在吃饭、宵夜的期间,在闲聊中,W某1就问其我和W某某是做什么工作的,这样我和W某某就说起了我放贷的业务W某1听说后他说他事后也想授资,事后再拿钱过来,过来一段时间以后,具体的时间我也忘记了,W某1就找到我说能不能放贷出去,我和W某某说都是可以的,刚开始的时候,我和W某某就答应给W某1日息3分钱的利息给他。

证据来源:【第2卷(一审公诉案件)】,W某某讯问笔录

时间:2020年9月29日16时27分至2020年09月29日19时28分

证据内容:W某某:2017年还是2018年的时候,我和W某3(W某1的哥哥)都是住在河源市YJL居住的,当时大家串门走亲戚的时候,W某3就了解到我和C某某的生意做的比较成功。后来W某1就约我和C某某一起饮茶,W某1就说:“我哥W某3手上有钱,你要不要?要的语就先借给你们。”

证据来源:【第2卷(一审公诉案件)】,W某1询问笔录

时间:2019年06月06日09时42分至_2019年06月06日13时11分

证据内容:W某1:在2018年5月8日C某某说她在做很多生意,比方说典当行、红木家具、二手车市场,需要大量资金来周转,问我有多少钱,越多越好我就说我才刚出来工作一年,也没存到什么钱。我当时心想C某某是我的亲威,而且我以前去她家里的时侯她会拿出她父亲借钱给她的借条给我看,跟我说她父亲也非常支持她做生意,她自己也开着宝马7系,在我看来应该是做生意还是比较成功的,也就没去 想那么多,并且C某某还说我如果借钱给她,她可以算利息给我,按每个月三分钱利息来算,我也同意了......平时还会发他们做生意的视频给我,比如:小视频可以看到他押了很多机动车登记证书。

质证意见:

第一、上述证据,结合C某3的陈述,可以说明,W某1、C某3的陈述是提前经过串通,并对事实进行扭曲。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利用司法,报复W某某、C某某的效果。

第二、C某某、W某某的这部分证词可以相互印证,说明是W某1主动提出借钱给C某某、W某某。而W某1的陈述也可以侧面反应出,其看重高利息,并不在意C某某、W某某具体经营的事务。同时,W某1称,通过小视频可以看到他押了很多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以进一步说明,W某某、C某某汽车抵押业务真实存在。

因此,W某某、C某某并没有虚构汽车抵押业务的行为,W某1等人也并不是因为W某某、C某某的经营而出借款项,完全是为了高利息才出借的款项。本案中,既不存在W某某、C某某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不具有W某1等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出借款项的因果关系。W某某、C某某二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诈骗罪

证据来源:【第2卷(一审公诉案件)】,W某某讯问笔录

时间2020年05月15日15时45分至20年05月15日15时55分

证据内容:L某某、C某3、W某2(W某1哥哥)、C某2等人多次轮流到我妻子C某某单位 辱骂(大概内容是骂我妻子C某某是诈骗犯等),C某3还推了我妻子C某某的头部(此事在南城派出所报警了三次)。L某某到我居住的华栋1501房子催债的时候,把我的手机摔在地上(没有摔坏),时我在派出所报警了。W某2(W某1哥哥)、C某3、C某2等人多次轮流到我岳父C某1家里辱骂C某1,C某2用脚踹我岳父C某1,L某某带他的奶奶来我岳父家里,L某某奶奶拿石头把我岳父的大门砸坏了,(此事在派出所报警二次还是三次)W某1在新浪微博上发我和C某某的身份证信息、相片,诽谤我岳父C某1等(此我已把相关情况跟派出所反映)质证意见:关于这部分内容,建议贵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显然,本案所谓的受害人,存在大量的暴力催收、寻衅滋事的行为,而且,C某2等人对C某某的父亲C某1先生的侮辱、骚扰至今依然频繁,他们是真正的施暴者。

三、关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1.关于W某某、C某某与C某2、W某1、C某3等人之间的借条、银行流水。可以看出,W某某、C某某与C某2、W某1、C某3等人直接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并且,持续还款。

2.关于W某某与C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C某某与W某某2019年7月15日至20日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中的“骗L某某、 G某某”的言语并不能认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关于L某某、 G某某的借款,分别早在2019年3月、2018年均已都还清,显然这里的“骗”只是一个玩笑话。因此,不能因W某某、C某某的聊天记录便认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一步说明,W某某、C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3.关于伪造的2019年2月27日、28日的转账凭证。根据第六卷中2019年3月4日W某某与C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补充卷第十卷中C某某与C某2、C某3的微信交易来看:W某某虽然确有伪造转账凭证的行为,但依然与C某2协商还款事宜,同时,二人依然持续还款。足以证明二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4.关于第8卷中W某某与Z某某、W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W某某分别在2018年5月13日、5月23日、6月26日、7月7日、8月20日都有做汽车抵押借款的业务,同时可以看出,W某某之所以给W某1不同的利息,主要是基于抵押汽车的一方利息的高低,换言之,是先有抵押汽车的一方提出借款和利息,再有的和W某1告知并协商利息,这也就为什么说,W某某给W某1的利息存在很大的浮动。

上述记录可以看出:

(1)汽车抵押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2)W某某与Z某某、W某1等人的模式,实际上是合作从事汽车抵押放贷的模式。比如,显然,每次有人找W某某抵押二手车借款,W某某都会先告诉W某1,看似是借款,实际上是共同放贷收取利息,W某某只是从中赚取差价。

(3)W某1笔录中称W某某虚构汽车抵押项目的陈述,是故意为之的虚假陈述。

(4)W某1陈述的虚假的,那么C某2、C某3等人的陈述均为虚假,串通伪造供词的行为显而易见。综上,W某某、C某某二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诈骗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倪菁华律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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