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交所是数字藏品交易的合规之路吗? (上)
关键词:数字藏品 NFT 文交所 刑事合规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虽然强调,“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但也明确了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同时,也间接的认可了NFT在国内的发行、售卖、交易。
但目前国内数字藏品(NFT)交易平台,大部分只开放了发售市场,仅限于收藏,少部分平台虽附有转赠、寄售功能,却划定了转赠、寄售的限定期。
可以说在贯彻防止藏品炒作,遏制金融化、证券化的政策之下,国内的数字藏品平台,不存在完全放开的二级交易市场。除了政策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不具备开放二级交易市场的资质,担心做着做着就成为了“变相的交易所”,尤其是会做成带有权益类产品、金融产品交易和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而国发〔2011〕 38 号以及国办发〔2012〕37号文,明令禁止: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能设立地方交易所。
在这种现状之下,有人就认为,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文化艺术品,完全能够和地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结合,利用地方交易所的牌照优势,打造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市场,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因此,地方文交所未来将是数字藏品交易的合规之路。
但笔者认为,目前的地方文交所对数字藏品存在不同认识,部分文交所拒绝与数字藏品有关的业务活动,即使支持数字藏品交易的文交所,也面临着无资质组织交易的经营风险。
地方文交所真的支持数字藏品交易吗?
经过笔者目前对部分地方文交所的梳理,发现面对数字藏品的交易时,有的持开放态度,积极寻求与IP资源方合作,有的则持谨慎态度,不开放与数字藏品交易相关的业务。由此可见,地方文交所对待数字藏品的态度不一。因此,数字藏品要进入文交所,可能有拒之门外的风险。
地方文交所真的具备合法资质吗?
即使是支持数字藏品交易的文交所,也面临着是否有合法资质的风险,虽然部分文交所对外宣称,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了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验收,拥有合法资质,但不一定具备真正的合法资质。
自国发〔2011〕 38 号以及国办发〔2012〕37号文之后,国内就开始了地方交易所的清理整顿活动。主要集中于整顿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其中就包括了文化艺术品在内的权益类交易所。
后来,各个省都陆陆续续制定了地方关于交易所的管理办法,或者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地方交易所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有关业务及其交易活动。
2017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该文件下发之后,地方已经获得批准以及未获得批准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均需经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继续存在,各个省也陆续公布了能够继续保留开展交易的地方交易所名单。
在大环境之下,目前现存的各地方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可能存在曾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却不在保留名单之中的情形,对于不在保留名单的文交所,实际上就不具备开展业务和交易活动的资质。
就拿本人所办理的一起艺术品竞拍诈骗案件来说,涉案的某文交所确实在2012年获得了省政府的批准,但后来却不在公开的保留清单之中,其仍向社会公众宣传自己拥有合法的资质,能够从事艺术品挂牌交易以及拍卖交易活动。
因此,就目前现存的地方文交所实际上能够具有合法资质的少之又少,很多文交所就不具备数字藏品交易的资格。笔者就能够查询到相关地方文交所的有关信息整理如下:
综上,在目前的现状下,数字藏品与地方文交所的结合,仍然存在被拒之门外以及无资质经营的风险。至于文交所进行数字藏品交易是否还有其他风险,以及地方文交所是否具有合规的模式,笔者将在下文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