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起利用微信打赏功能“导流”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前不久刚刚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笔者通过对该案件的研究分析,结合大量此类型案件的犯罪模式,在本文中总结一些辩护思路。
平台模式
涉案平台“23”平台主要作用是:用户使用社交平台打赏功能,在“23”平台网站上传淫秽短视频、图片上传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打赏链接、打赏二维码,然后由用户将该链接、二维码发至不同社交群、漂流瓶、摇一摇等网络媒介,只要点击链接、二维码支付赏金后即可观看(每部链接仅收去1—5元不等即可观看),付的赏金由“23”打赏平台收取23%手续费(郑某所得)后,剩余赏金返还给上传淫秽视频、图片的用户。平台网站以社交平台公众号的形式为下线用户提供入口,下线用户只需注册账号即可进入平台上传淫秽视频、图片。
案件分析及辩护思路
一、分析平台初设的目的。
结束语:平台打赏功能是对知识内容付费的技术支持,科技的进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带来新的途径,但在技术领域为犯罪者往往忽略了技术带来的速度和数据的变化引发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导致行为与责任后果的不对等。法律虽具有的滞后性同时更有着不可违抗的威严。笔者此类犯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量科技发展的特殊性,不宜简单地将对传统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量刑标准适用于新类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以体现时代变迁条件下刑法的谦抑性,更好实现罪责刑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