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税务犯罪

从不起诉案例分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无罪辩护点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原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19875115776   时间:2025-02-28   访问量:47

笔者根据梳理以及亲办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检察机关对行为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从宏观角度来说主要是基于,行为人情节轻微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这两角度具体予以分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的无罪的辩护要点。

一、检察机关以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对行为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该条内容是我国定罪免刑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后果综合评估为显著轻微,无需刑罚或者可以减免处罚。

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件中,行为人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小,例如走私刚到达入刑的标准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者其处在走私犯罪链条中非常末端的地位,其对整个走私犯罪贡献非常小,如运输人员、搬运工等。

案例一:延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不起诉案件中,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2月22日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吉林省**县中朝边境走私15趟次,共计55.901吨(龙虾扣半成品25.792吨、龙虾扣原料30.109吨)。经委托价格认证部门鉴定,涉案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9.2346万元。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延州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不起诉案件中,2018年,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和林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在龙井市**乡***水电站附近走私。

同年7月25日至8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雇佣被告人尹某某的四台翻斗车以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亥、赵某甲、于某某分四次在龙井市**乡***水电站附近,由朝鲜人将矿产品运过边境装车后走私入境或驾车驶入朝鲜装载矿产品后走私入境。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和林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许某某将上述矿产品均出售给黄某某。经检验和海关归类,走私货物为银矿砂及其精矿,干重为430.33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2258.5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但因其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刘某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亥不起诉。

从案例一、二不起诉案例中,我们分析关于“情节轻微”几点理解:

1.两件案件的涉案金额整体上都偏小,涉及人员比较少,笔者认为,这说明整个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是行为人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以及不起诉的重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案件整体涉案数量或者金额过大,即使行为人个人具有相应的有利情节,其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以及不起诉的难度也将增大。

2.两涉案人员在案件中都是处于走私链条中比较末端环节,都是受他人雇佣、领导下实施走私中某项具体、作用很小的工作。此类人员实施的走私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比较小,系从犯。

3.两涉案人员在案发后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即自首情节,并积极认罪认罚,说明涉案人员主观恶性小,并具有具有比较明显的悔罪表现。

一般在办理此类涉案人员案件时,辩护律师往往会选择罪轻辩护,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需要重点论述案件整体上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再结合充分论证行为人在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从犯、自首等情节,为行为人争取不起诉。

对于案件此类人员而言,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以为争取自首提供有利条件。

二、检察机关经退查后,仍然认为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不起诉案件,云南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介绍并邀约董某某(另行处理)帮助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并收取相应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四:台检刑不诉〔2021〕20001号不起诉案件,2019年7月到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翁某某情人关系,由翁某某组织周某某等人,购买用于走私的浙象机883号钢制货船并出海走私。林某某以帮助支付走私人员工资、安排走私人员住宿等方式参与走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林某某积极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四都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的。我们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便更加清晰检察机关作出该决定的思路。

根据案例三中的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及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可以分析如下:

1.李某某在案件中核心行为是介绍并邀约了董某某帮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并收取相应报酬,但是李某某并未实际参与走私行为。

2.李某某构成走私犯罪,主观上要明知其介绍董某某帮忙他人行为是从事走私行为,并且应当明知其走私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若李某某不具有上述主观明知,其便不构成走私犯罪。

3.李某某在具有上述主观故意的前提下,仍然实施了介绍并邀约董某某,系可能构成走私犯罪的,反之,李某某便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办理类似案例三中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主要审查李某某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以及相应的证据。

关于案例四的分析如下:

1.不起诉人林某某向他人支付了费用,以及为他人提供了住宿,但是林某某未实际参与走私环节。

2.林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支付费用以及提供住宿的对象是走私人员,即其是否明知他人在实施走私行为,而提供帮助,并且主观上系明知其走私的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若林某某具有上述主观明知,仍然提供帮助,理论上涉嫌走私犯罪。

笔者认为,即使林某某主观上存在上述明知,但是其实施的行为是日常生活的中性行为,并且该行为对走私犯罪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若主客观都符合走私犯罪,是否仍然有必要通过刑事手段的对林某某给予打击?根据刑法具有谦抑性,应当对该类行为人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处理更加适宜。

笔者根据上述四则不起诉案例简要分析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思路,辩护律师以及行为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遵循检察机关的出罪思路制定辩护思路以便更好地为行为人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成功案例
  • 两罪变一罪,一罪获轻判 两罪变一罪,一罪获轻判 2024-05-23
  • 办案札记||走私普通货物案当事人回国自首后,30天内成功取保 办案札记||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3-08-01
  • ​何天云律师办理的两起走私案30天内成功取保 ​何天云律师办理的两起走··· 2023-07-27
  • 走私辩护团队新增三件“低报价格”走私案获得相对不起诉 走私辩护团队新增三件“低··· 2023-02-03
  • 成功案例|亲办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获不起诉 成功案例|亲办走私普通货物··· 2023-01-30
  • 不起诉|谢某某涉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一案 不起诉|谢某某涉嫌虚开用··· 2022-03-08
  • 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不起诉|陈某某涉嫌虚开增··· 2022-03-08
  • 轻判||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辩护手记 轻判||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 2020-06-02
  • 不起诉|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 不起诉|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 2022-03-08
  • 取保候审|A某涉嫌走私毒品罪 取保候审|A某涉嫌走私毒品··· 2022-03-08
  • 取保候审|郑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取保候审|郑某涉嫌走私普··· 2022-03-08
  • 不起诉 快讯||抑郁症患者网购管制药品被指“走私毒品”,终获不起诉! 不起诉 快讯||抑郁症患者网··· 2022-03-08
  • 取保候审|A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取保候审|A某涉嫌走私国家··· 2022-03-08
  • 发回重审|湛江W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发回重审|湛江W某被控走私··· 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