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计税、完税、雪茄、偷逃税款
在《涉走私雪茄定性为“货物”还是“物品”,对定罪有什么影响?》一文,我们讨论了涉走私雪茄的属性对案件定性的关键影响,具体而言,认定雪茄的属性才能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率,进而计算涉走私雪茄的偷逃税款。
因此,无论适用“货物”还是“物品”的税种、税率,都要先明确一个关键依据:涉走私雪茄的计税价格。
海关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根据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下称“计核办法”)第八条,海关认定涉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一般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依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的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下称“计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可依次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来确定计税价格。
由于《计核办法》刚实施,实务中尚无适用上述估价方法的生效案例,但通过对比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下称“计核暂行办法”)可以发现,以成交价格作为涉走私货物计税价格的认定依据的大原则没有变,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所采用的其他认定方法有所调整:
《计核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这两个估价方法被删除。
同时,《计核办法》吸收了《计税价格办法》第六条中的“(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作为新增的计税价格估价方法。
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法规下,海关在认定涉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时,优先以成交价格作为计核依据;无法确定成交价格时,才选择另外五种方法,即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雪茄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所有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关键问题,涉雪茄走私案件也不例外。实务中,对于涉走私雪茄的计税价格,往往采用两种方法认定,具体如下:
一是实际成交价格法:最直接的“价格标尺”
顾名思义,以走私雪茄的实际交易价格(如合同、付款记录)为基础,加上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即CIF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如果某批从古巴走私的雪茄,当地采购价80美元/支,加上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则在上述相关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齐整时,海关可将该批雪茄的计税价格认定为110美元/支。
在(2023)粤19刑初125号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某在境外网站采购雪茄烟后,为顺利通关及降低进口环节税费,在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下,采用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借用他人名义收货等方式,将雪茄通过个人物品邮递渠道从广州等口岸走私入境,入境后部分用于转卖。经计核,Z某采用上述方式多次走私雪茄共计510.12千克(约20957支),价值1725602.79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24499.46元。
根据Z某与境外购物网站沟通的相关邮件、被退运包裹的订单和发票、已进口雪茄订单、发货单电子邮件、海关邮寄渠道进口申报系统导出的已通关邮包进口数据等证据,办案机关认为应当以Z某从网站购买雪茄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对此,Z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批雪茄的计税价格应当在网站实际成交价格的基础上扣除Z某已向海关申报的应缴税款,法院经核实予以采纳。
二是倒扣价格法:从“国内售价”反推“进口成本”
通常情况下,从境外网站或免税店渠道购买的雪茄,其订购信息中含有成交价格信息,故一般以订单或邮件中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但是,若涉案雪茄来自境外实地采购,则往往无法查证相应的交易信息,进而也无法确定实际成交价格,此时往往采用倒扣价格估价法来认定涉案雪茄的计税价格。
根据《计核办法》规定,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计税价格可以国内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确定(其中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计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进口后的利润/费用(20%)
实务中,一般以涉走私雪茄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为基础,扣除利润、税费、运费等成本后倒推出计税价格。
在(2023)粤20刑初70号一案中,被告人L某为逃避海关监管,委托“水客”组织者将其从澳门订购的200条共20000支古巴产“高希霸”牌短号雪茄烟(10SHORT)偷带进境,再由“水客”携带货物经G口岸通过无申报通道走私偷带入境。经Z市烟草专卖局计核,涉案雪茄烟单价为人民币111.18元/支。经海关计核,认定涉案走私20000支雪茄烟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115047.75元。
对此,L某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涉案雪茄烟的采购价格为港币12元/支;本案雪茄烟应由价格认证机关鉴定,由珠海烟草局核定于法无据,且明显过高。
经审查,由于有关涉案雪茄的采购价格为港币12元/支的证据是在澳门取得,当事人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明手续,其合法性、真实性均存疑,法院不予采纳,故本案雪茄的计税价格采用“倒扣价格法”: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地烟草专卖局有权对本辖区内涉案烟草制品进行价值估算并出具价格证明,故Z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计算出涉案雪茄烟的国内倒扣价格为46.18968元/支,以此为计税价格计核本案偷逃税款为1115047.75元,理据充分。
可见,在涉雪茄走私案件中,各地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内涉案烟草制品出具的价格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可作为定案依据;而从境外采购雪茄的相应价格信息等证据属于境外证据,根据刑诉法要求,当事人一方提交时需要满足“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证明、使领馆认证”等严格要求,否则可不予采纳。
结语
在涉走私雪茄案件中,计核价格的认定绝非简单的数学计算,而是在行业、法律、证据的三个方面上的博弈。
从辩护的角度,只有深刻理解海关对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认定逻辑,熟悉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计税价格估价方法,才可能通过行业介入、证据比对、程序审查等方式对海关计核结论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进而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