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中,未兑付的虚拟货币或积分不能算作参与人的获利
传销案件中广泛存在以虚拟货币、积分作为传销道具的现象。
投入资金换取虚拟货币、积分;发展下线奖励虚拟货币、积分;消费返还虚拟货币、积分。
在项目方发行的虚拟货币或积分仅能在项目方的网站或APP上独家交易的情况下,一但项目方被查,网站或APP便会关闭,项目参与人账户上的虚拟货币或积分就无法兑现。
有些项目参与人因发展人数较多,而被列入公安的抓捕对象。
由于传销案件以打击组织、领导者为主,参与人在被抓以后,如果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有很大可能在侦查阶段为自已争取到取保候审。
这就涉及到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对于非法所得一般是按总收入减去总投入计算。
传销案件参与人投入了100元,通过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总共收入了120元,他的非法所得就是20元。
不过,在有积分或虚拟币的案件中,情况就要复杂一些。
我投了100元,获得100积分;
发展了30个下线,每个下线奖励3个积分,共90积分;
静态收益10积分。
目前帐户里总共有200积分,其中100积分为本金,100积分为获利。
有些传销案件,公安机关掌握了后台数据。他就能够看到你的账户里有200积分,经过你的辩解,其中有100积分是自己投的钱,那好,还有100积分就是你挣的,就说愿不愿意退吧。
在这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故意忽略了平台的虚拟货币或积分还需要兑付才能转化成人民币的这个环节。他们的逻辑是1积分对应1元钱,所以你挣了多少积分就是挣了多少钱。
积分或虚拟货币提现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平台提出申请,提现多少积分或虚拟币,平台审核通过以后,将对应人民币转入参与人帐户,同时扣除相应的积分或虚拟币;
另一种更多的是会员自己在交易平台上挂单买出,成交之后,参与人收到人民币,对方获的积分或虚拟币。
在虚拟币或积分没有提现之前,它只是一组数据,在平台被查以后,以上两种方式提现都会停止,所以这个时候积分或虚拟货币就再也无法兑现。
这种没有兑现的虚拟货币或积分,不能算作参与人的获利。
如果平台的虚拟货币或积分可以算作获利的话,办案机关实际上赋予传销平台的虚拟货币或积分与法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在我国是绝对不允许的。
因此,在有虚拟货币或积分的传销案件中,参与人的获利仅能以实际兑付的人民币来计算,而不能以未兑付的虚拟币或积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