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

解读新刑诉解释的刑期计算规则

办案律师/作者:         时间:2021-09-01   访问量:1034

刑期及其计算结果为判决主文之一,涉及被告人切身的人身自由,承载了家属的殷殷期盼。但以往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刑期计算规则给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对此问题,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规则。

《刑诉解释》第202条第1款: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第2款: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1日为1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1日为1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日的,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

其中第2款明确了刑期计算方法,填补了原刑事诉讼法及以往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立法空白,从而强化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司法保障。但是规范并不是简单明了的,需要我们进一步解读。

对于本条的解读,下文将结合一个案例来明确计算方法。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羁押,判处拘役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也就是判决的起点应当从2015年8月30日起算,但是止点应当如何计算呢?

按照《刑诉解释》202条第2款规定: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1日为1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日的,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

本案中8月份对应的6个月后是2月份,2月份没有30日,因此无法按照【下月同日的前1日为1个月】的算法;而且30日不属于8月的最后一日,因此不能按照【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只能适用【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的规则,也即2016年2月28日止。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刑期计算以月为单位,不分大月、小月还是闰月,均以月为单位计算。

通常来说,计算时,在整月框架下,按掐头去尾计算法,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1日为刑期1个月,即“同日对同日的前1日”。

例外的,如果下月同日不存在或者同日的前1日也不存在,以下月最后1日“视为同日”,以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刑期1个月的期日,即“某日对最后1日前1日”为刑期满月终止日。

2016年2月最后1日是29日,按2月29日的前1日为终止日计算,所以该案刑期截止日为2016年2月28日。

如果不是闰年,此时,2月最后1日是28日,则刑期截止日为2月27日。最终,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张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通过案例的解读,不难发现,该条包含3层意思。

一是同日规则:“同日对同日前一日”为1个月,如1月5日至2月4日,以此类推。

二是末日规则:“末日对末日前一日”为1个月,如1月31日至2月27日或者2月28日,3月31日至4月29日,7月31日至8月30日,以此类推。

请注意:当末日规则遇到同日规则时——本月的末日在下个月有同日,优先适用同日规则——同日对同日前一日为一月。比如4月30日为末日,5月有30日,且不是末日,则4月30日至5月29日为一个月。6月30日为末日,7月30日不是末日,则6月30日至7月29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

三是例外情况下的某日规则:“某日对末日前一日”为1个月,如1月30日起算一个月,此时不属于1月的末日,而且2月没有30日,此时则应当适用【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也就是,1月30日至2月27日或者2月28日(闰年情况下)为一个月。

由此可见,这是针对跨月情况下何为1个月的科学界定。如果是当月情况下,则首日至末日为1个月。这是认定月作为计算单位的依据,对年的认定亦同样适用,进而可以转述到这是刑期计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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