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套路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款项的行为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并不是。
关于诈骗,花样和方式历来就有各种翻新。
比如前几年比较流行的是典型网络诈骗,就是通过拨打电话,设置圈套,骗取他人财产,受骗人多数是老人和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群体,后来经过我国司法机关的大范围打击,这种现象少了很多。
但是近年多发的诈骗类案件,多是与民间借贷有一定相似性的“套路贷”类诈骗案,这也是过去两年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虽然都是诈骗罪案件,但是处理原则有很多不同。
如果是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对于涉案金额,可以综合认定,即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这种金额算下来,经常是过亿也不奇怪。相关依据是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但如果是“套路贷”类诈骗案,对于涉案金额,也就是诈骗金额的认定,则应该根据诈骗罪案件的一般认定原则,即“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这里对非法占有财物的认定,就不能采用电信网络诈骗综合认定的原则处理,必须是确定相关金额是否属于诈骗受害者支付的“受损金额”。
这是因为,“套路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如果以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为基础综合认定犯罪金额,就可能把“套路贷”行为中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行为的金额以及部分合法交易的金额都认定为诈骗行为的金额,从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和利用网络实施的“套路贷”类案件,都是利用网络面向不特定公众实施的犯罪行为,部分办案机关可能会把两种案件性质混同,从而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认定原则来认定“套路贷”类案件。
比如浙江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该案中,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法院对此观点不予认可,法院认定:“关于以被告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款项的行为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问题。
本院认为,所谓电信网络诈骗,即行为人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被害人给行为人打款或转账等犯罪行为,实际就是空手套白狼。
而本案中以徐某1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借条金额30%‘砍头息’的行为,实施该行为时被告人先行放出借条金额70%的‘本金’,需要承担该70%‘本金’收不回来的风险。所以,以徐某1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款项的行为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