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类非法经营案,律师首次会见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201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非法放贷正式入刑。从辩护角度,笔者整理了律师首次会见需要了解的几点内容,供实务参考:
一、两年内放贷次数是否超过10次?
《意见》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里的“经常性”指的是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换言之,只要两年内没有放贷超过10次,则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续贷行为只能按照一次贷款次数计算。
因此,律师需要了解清楚当事人两年内的实际放贷次数。
二、年利率是否均超过36%?
《意见》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要求实际年利率超过36%。换言之,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贷款,不能计算入非法放贷次数。举例而言,张三在两年内针对不特定对象放贷10次,但其中9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1次未超过,则放贷次数只能按9次计算,按照《意见》规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次数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际年利率,在计算时既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也包括以其他名目收取的非本金费用,比如管理费、咨询费、介绍费等。
因此,律师需要了解当事人和借款人关于利率方面的具体约定,据此判断年利率是否符合入罪标准。
三、非法放贷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意见》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要求对象是不特定的,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属于特定对象。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为防止贷款人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还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因此,律师需要了解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的实际角色。
四、非法放贷数额问题
《意见》从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放贷对象及社会影响四个维度列明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笔者认为放贷数额是辩方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意见的规定,个人非法放贷数额200万以上、1000万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单位非法放贷对应的标准则分别是1000万和5000万。
因此,律师首先应区分涉案非法放贷行为是个人放贷还是单位放贷,其次应关注非法放贷数额是否存在可以错误计算的情况,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主张对错误认定的非法放贷数额进行剔除。举例而言,年利率未超过36%贷款额不得计入非法放贷数额、合作放贷中当事人对同案犯不知情的单独放贷数额不应认定为当事人的非法放贷数额、支付给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续费不能计入非法放贷数额等等。
五、是否存在衍生犯罪和黑恶势力行为?
由于放贷行为通常会衍生出暴力催债、骗贷、非吸等问题,《意见》还明确了对衍生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行为的处理,其中即包含数罪并罚、从严惩处等注意性规定,还降低了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一般情况下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
因此,律师还需要了解当事人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判断其是否达到黑恶势力的法定标准。
六、放贷时间问题
如前所述,《意见》出台时间是2019年10月21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即“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律师需要了解当事人非法放贷的起始时间,对于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部分,从放贷次数和放贷数额中主张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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