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

以案说法:女子涉嫌网络传销,一审被判三年罚十万,二审为何能改判无罪?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时间:2021-06-22   访问量:1064

以案说法:女子涉嫌网络传销,一审被判三年罚十万,二审为何能改判无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故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贾某某无罪。

这是一起特别经典的案例,女子贾某涉嫌网络传销,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贾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虽然的确是加入了传销组织且存在发展下线的行为,但所发展的下线人数只有十余人,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该罪,于是向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一审法院判决贾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绵阳市涪城区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所谓“五级三阶”制、“民间资本运作倍增”的模式开展非法活动,加入人员需交纳33500元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包括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和按照自己与下线交纳入股份钱的多少分别晋级和获取非法利润。

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学某为下线,杨学某又发展杨国某为下线,杨国某下线又分别发展各自的下线。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贾某某的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在此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对其下线进行协调、管理。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贾某某加入该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贾某某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贾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

二、贾某某的上诉理由

“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的确是一个传销组织,贾某某也确实加入了该组织并存在发展下线的行为。但是,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其下线人员不足三十人,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三、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本案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以及层级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此外,本案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故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贾某某无罪。

四、以案说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涉嫌传销的组织内部人员和层级数需要达到30人及3层以上的立案标准,内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才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结合传销参与人数通常是以裂变形式增长的特点,达到这一标准并非难事,一般只需要很短的时间。因此,值得被研究的是在达到立案标准的传销组织中,如果个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及层级数未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来说,对于在传销犯罪集团中负责开拓市场的人员,法院通常以其发展的下线人数、层级数以及涉案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如果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未达30人,层级也未达3层,那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因此,辩护律师在为该类涉嫌传销犯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时,应当充分审查各种用于证明下线人数和层级数的涉案证据,比如后台数据库、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人员网络树状图、上下线人员的供述和证言等等,使用证据相互印证的原理厘清当事人发展下线的真实人数,进而寻找有利的辩护要点。以上述贾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本案贾某某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本案用于证明贾某发展下线人数的举报材料、人员网络图等证据材料存在伪造的嫌疑,真实性存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贾某发展下线的人数未达立案标准。

以上是笔者结合贾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所做的初步法律分析以及律师在办理涉嫌传销犯罪案件所需要采取辩护策略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具体如何为涉嫌传销犯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可参考笔者团队撰写的其他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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