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
所谓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海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根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淫秽电子信息解释)”)第9条的规定,《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海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其中:
制作是指采用生产、录制、摄取、编著、绘画、印刷等方法创造、生产淫秽物品的行为。
复制是指采用复印、翻印、翻拍、拷贝、抄写等方法重复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
出版是指将淫秽物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贩卖是指以各种销售方式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出租等方式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卖、传播淫秽物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