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篇文章中,笔者将简单梳理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适用。
正文:
帮信罪是刑法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在立法上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使帮助行为从共犯转化为正犯。原因在于网络空间的分布式节点设置,使得原先的聚集式共同犯罪走向分散式网状结构,同时也导致分工不同环节的人无论是在主观还是客观行为上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度都没有以往那么高,例如共同犯罪要求共谋,而帮信罪只要求明知。但是,由于每一个环节在犯罪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这样一个网状的犯罪体系共同侵害了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因此,有必要给予此种网络犯罪的特殊属性为此种帮助行为设置一个独立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关于帮信罪的规定,首先,客观上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存在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其次,主观上要求明知。但是,是否明知往往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实践中往往会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形来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但刑法中的推定需要严格的限制,为此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了六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来指导实践中主观明知的推定,其还规定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推翻此种推定:(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此种告知应当是较为明确的告知,例如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此条主要针对的是网站、平台等网络服务运营者,在接到举报后,其有针对举报信息作出相关的职责;(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指的是交易价格畸高或者异常的交易方式表明此次交易有涉嫌犯罪的风险;(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例如提供网赌后台软件,窃取他人信息的软件程序等。(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较为典型的是通过“电报”或者其他服务器开设在国外的、无法被中国网监监管的软件进行通信。(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处罚
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帮信罪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网络犯罪这种网状式分散结构中,犯罪关系比较复杂,有时很难完全查清全案各个环节,但网络犯罪及其帮助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又凸显,有的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甚至超过实行行为。因此,本款规定在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以构成帮信罪,但也作了数额或者情节方面的限制,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帮信行为,体现了立法的本意。《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单位构成帮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87条之二第四款还规定了帮信罪和其他犯罪的竞合情形,若行为人主观上并非仅仅明知而是与上游犯罪分子共谋,则有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应当按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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