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税务犯罪

关于L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对L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时间:2023-11-02   访问量:728


关于L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对L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L的委托,指派何天云律师担任L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人通过会见L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判例,辩护人认为,L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建议贵院审慎审查本案事实及证据,对L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根据会见L及查阅相关材料,整理出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1.20**年*月25日,广州市B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海珠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等;

2.B公司从境内外购买水产品货物之后,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运输到B公司档口进行批发销售;

3.2016年左右,L入职广州市B商贸有限公司,从事财务文员岗位;

4.L作为财务岗位主要的工作职责是,按照公司规定向供应商、货运商支付货款、物流费用,支付员工工资、档口租金等费用,但是L不负责接触、跟进货物进口的相关业务;

综上,B公司作为主要经营水产品公司,其进货渠道有境内外,而L作为B公司财务文员职位,其工作内容系按照公司安排而进行财务工作,并不涉及到B公司进口渠道以及货物如何进口,L主观上是无法知晓和判断公司货物是否为走私的,其没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和行为。

因此,建议贵院审慎审查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对L不予批准逮捕,并尽快释放L,以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理由如下:

一、广州市B商贸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公司,其主要经营是商品批发贸易、货物进出口等,其进货渠道有境内外等多个渠道;

(一)B公司系20**年*月25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商品批发贸易、货物进出口等;

(二)B公司进口货物有来自境内外,进货方式多样,主要都是直接运到公司档口;

二、L在B公司从事财务文员岗位,主要工作系按照B公司要求支付各类款项,而从未涉及到货物进口的相关工作,对于B公司涉嫌走私货物是不知晓的,L不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一)L在B公司工作岗位是财务文员,主要岗位职责是按照公司要求支付各类款项;

(二)L从未涉及到B公司货物进口相关工作,从其工作内容来看,客观上也无法判断B公司货物是走私而来;

三、即便贵院认为L涉嫌走私犯罪,但是鉴于L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对L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综上,L作为B公司财务文员,其主要工作系按照公司要求发放各种款项,其不涉及B公司货物进口事宜,也无法判断货物是否为走私而来,主观上不知晓B公司涉嫌走私,故L没有走私主观故意及行为。

即便贵院认为L涉嫌走私犯罪,但是鉴于L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对L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根据L涉案事实、证据及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L不予批准逮捕,并尽快释放L,以避免冤错案发生。


详细法律意见:

一、广州市B商贸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公司,其主要经营是商品批发贸易、货物进出口等,其进货渠道有境内外等多个渠道;

(一)B公司系20**年*月25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商品批发贸易、货物进出口等;

如图一所示,B公司系20**年**月24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等。

从B公司经营范围来看,该公司的货物本身就有从境外进口而来的,假设B公司涉及到本案货物系从境外走私的,那就也意味着,B公司的货物极可能是包括合法进口货物和涉嫌走私货物。

(二)B公司进口货物有来自境内外,进货方式多样,主要都是直接运到公司档口;

据L陈述,B公司进货方式多样,涉及到客户也是非常的多,有来自境内外的客户及货物,货物运输方式也是各样,但是主要都是直接运输到B公司档口。

境外的货物购买都是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和把关,在确定货物品种和质量之后,由B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输进口,L作为财务文职人员,不负责境外货物购买、运输及报关等工作,其不知晓境外货物如何运输入境的。

从L陈述以及结合B公司经营范围来看,辩护人认为可以得出以下事实:

1.B公司的货物包括了来自于境内外的货物,而这些货物有合法进口货物,也可能包含涉嫌走私货物;

2.境外进口的货物,从货物购买、运输、报关、清关等工作都是有专门的人负责和执行,对于不相关的岗位人员是不会涉及到以上工作的,L作为财务人员是不涉及到这类工作内容的;

二、L在B公司从事财务文员岗位,主要工作按照B公司要求支付各类款项,而从未涉及到货物进口的相关工作,对于B公司涉嫌走私货物是不知晓的,L不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一)L在B公司工作岗位是财务文员,主要岗位职责是按照公司要求支付各类款项;

根据L陈述,L在B公司岗位是财务文职人员,主要工作是在公司安排之下,为供应商支付货款,为货运商支付运费,发放员工工资,支付档口、仓库租金等事宜。

L不会接触到公司货物运输、报关、清关等涉及到货物进口的相关工作,而L在为客户支付货款,为货运商支付运费的过程中,其涉及到的材料也只有双方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双方的结算单等材料。而这些材料无法反应出货物是否为走私而来,换言之,L在其工作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以及向货运商支付运费等过程中,L客观上无法判断出货物是否为走私货物。

L作为财务文员在B公司所有的工作都是符合一般财务人员工作要求,该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并没有任何违法情形。

(二)L从未涉及到B公司货物进口相关工作,从其工作内容来看,客观上也无法判断B公司货物是走私而来;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知,B公司的进口渠道多样,包括境内外渠道及客户,公司货物极大可能系包含了合法进口以及涉嫌走私的货物。

L的工作岗位是财务文员,其主要工作是在公司安排之下支付各类款项,其从未涉及到B公司货物购买、运输以及进口的报关、清关等工作,即使在其支付款项过程包含了涉嫌走私供应商及货运商的费用,但是从其涉及到的合同、结算单来看,L是无法判断哪些货物是否走私来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L对于B公司涉嫌走私是不知情的,其没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及走私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即便贵院认为L涉嫌走私犯罪,但是鉴于L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对L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即便贵院认为L作为B公司财务人员,涉嫌为B公司走私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是L只是公司普通员工,在公司安排之下为供应商及货运商支付了款项,其也仅是辅助人员,作用小、地位低,在本案中也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L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其是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更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出,对轻罪案件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特别是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都应当体现轻缓的政策取向,坚持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L就是符合苗生明厅长可捕可不捕的情况,应当坚持不捕。

据上述分析,对L不予逮捕是符合我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是轻罪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在该政策之下,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取保候审优先原则。

贵院对L不予逮捕,进而对L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1.据了解,本案的相关涉案人员都已经到案,侦查记挂已经对L做了多次讯问,对其涉及到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都已经固定,而L的供述都很稳定,对其不予逮捕没有任何串供的社会危险性;

2.如上分析,L只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不涉及到本案的相关证人情况,对L不予逮捕并不存在影响证人作证社会危险性;

3.L尚有两个幼子需要照养,对L不予逮捕,并不会有逃避侦查、自杀等社会危险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对L依法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进而对L取保候审。

综上,L作为B公司财务文员,其主要工作系按照公司要求发放各种款项,其不涉及B公司货物进口事宜,也无法判断货物是否为走私而来,主观上不知晓B公司涉嫌走私,故L没有走私主观故意及行为。

即便贵院认为L涉嫌走私犯罪,但是鉴于L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对L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根据L涉案事实、证据及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L不予批准逮捕,并尽快释放L,以避免冤错案发生。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何天云律师

202*年*月*日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中心,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联系团队案管专员:1987511577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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