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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与认罪认罚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李蒙  原创   时间:2022-05-24   访问量:786


重罪与认罪认罚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其整体适用率逐步提高。特别是轻罪案件的快速处理模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迅速激活。对于重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也受到关注。

与一开始的试点不同,各试点地区普遍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保守态度,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201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2021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则要求:“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从制度规范层面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如果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同样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表示,“对于重罪案件,要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适用经验,对符合条件的命案、毒品案件要大胆尝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到实处”。可是,什么是重罪?对于重罪认罪认罚有哪些阻碍?重罪案件的被追诉人有哪些收益与代价?并不如规范那么清晰明了,下文将为您一一揭晓。

一、什么是重罪?

我国刑事法规范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重罪”概念。一般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刑事政策、刑法规定以及实践需要,对重罪案件范围作出准确、合理的划分。

司法实务中通常从犯罪性质和法定刑幅度等角度来界定“重罪”。比照最高检第二检察厅(重大犯罪检察厅)所管辖罪名来界定重罪案件,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除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外)、故意杀人、抢劫、邪教类犯罪、毒品类犯罪界定为重罪案件较为合适。

换言之,此处的重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这些罪名保护的法益重大、配置的重刑多。

重罪也不能忽略刑罚量的考量,因此,有观点认为被追诉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应当被认定为重罪案件。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从实体法角度,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些条款,如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等均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名中,也大多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严重刑事犯罪的起刑标准。另一方面,从程序法角度,刑事诉讼法亦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案件能否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能否由法官独任审判以及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能否延长的判断标准。

综上所述,重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以及被追诉人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

二、重罪认罪认罚的难点

由前文可知,重罪案件要么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要么是适用刑罚较重的案件。这种情况下适用认罪认罚面临以下难题:

(一)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与长期的刑事政策不契合

一般来说,重罪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社会秩序以及公民人身财产的危害较大,鉴于此,我国长期以来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是严厉打击的政策取向。特别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更是近年来办案机关追诉和惩罚的重点。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后从宽处理,显然与刑事政策取向难以契合。

(二)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并没有提高诉讼效率

办案机关积极性不高,是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以检察机关为例,由于重罪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牵涉广泛,检察机关在与辩方协商过程中花费的时间、精力也就更多,且重罪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风险更大,检察机关付出的努力可能白费。

此外,在有被害人的重罪案件中,如果从宽处理结果遭到被害方反对,极可能引发被害方过激行为、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利大于弊。

(三)被追诉方的配合意愿低

被追诉人对重罪案件认罪认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产生疑虑,他们普遍认为即使认罪认罚也无法得到其所期待的“对价”,故基本不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辩护人看来,为重罪案件辩护首先要考虑攻破控方建立的事实证明体系,进而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如果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协商,与重罪辩护逻辑模式不符,因而,辩护人参与的积极也不高。

(四)社会公众接受度不高

一项制度的良性、长效运行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轻罪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若对之从宽处理,社会公众容易接受。但对于重罪案件,特别是对一些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受传统文化及报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对被追诉人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可能与群众所持的公平正义观念与期待存在差距,社会公众往往难以接受,给案件办理带来不小的舆论压力。

总而言之,无论是办案机关、被追诉人还是社会公众,对于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都不看好。办案机关自有刑事规范予以规整,社会公众的观念需要时间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来改变,现阶段重罪案件被追诉人所得到的收益与支出是我们应当格外关注的。

三、重罪案件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的效益分析

重罪案件的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时总体来说支出与收益是不成比例的:

(一)高昂的交易成本——重大权利的让渡

重罪案件的被追诉方让渡了人身权益和重大财产权益,以及部分诉讼权利,如自我辩护权利的实质丧失、律师辩护权的限制乃至于剥夺、上诉权的限制与剥夺(上诉可能面临着抗诉的风险)、因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带来的权利减损等。

重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部分案件中即便司法工作人员已经形成内心确信,如果证据体系尚不完善,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仍可能认定无罪。

以重大毒品案件为例,这类案件中被追诉人的主观“明知”往往证明难度较大。司法工作人员通过监听电话录音等渠道,结合在案证据己形成内心确信,但如果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转化为在案证据,在被追诉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如果被追诉人自愿作出有罪供述,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但从追诉人的角度讲,一旦认罪认罚,就意味着基本放弃了辩护权,失去了无罪辩护的机会,也就失去了法律所提供的正当程序保护。

因此,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相对于轻罪案件基础交易成本更为高昂。

(二)量刑优惠的微薄——收益感知减弱

重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的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价值功能发挥有限,被追诉人获得的最主要收益即为量刑优惠。

根据边际效益递减法则,等值增量带来的效益与满足感并不相同,而是随增量累加递减的。例如,同为一年的量刑优惠,如果被追诉人的原有刑期为两年,一年的刑期优惠相当可观;而如果原有刑期为十五年,一年的量刑优惠与总刑期对比之下则显得微不足道。如果再综合考虑其它情况,譬如不认罪认罚是否可能逃避处罚、不缴纳罚金或赔付被害方则会富余更多财产以备后用等,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会大打折扣。因此,很多被追诉人念及于此,决定以“小”博大,矢口否认控罪。

(三)交易信息匮乏

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明智性,应当建立在被追诉方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行为的法律意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重罪案件的被追诉方在量刑协商明显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信息,表现为重罪案件缺乏统一、规范的量刑指导意见。首先是被追诉人知识的缺乏,其次即使询问律师也会发现,重罪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并不完备。部分地区制定了地方量刑规范,但往往仅在系统内部发布作为办案“参考”,处于非公开状态或者公开状态不足。

2.缺乏具体案情的信息,表现为完备的证据开示制度尚未建立。量刑协商中,检察机关向被追诉人进行的多为认罪认罚的政策讲解及权利性告知,在案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鲜有涉及。如果被追诉人对自己有罪无罪的证据一无所知,却要被告知要自愿认罪,则带有浓厚的诱供纠问色彩。

3.缺乏认罪后果的明确信息。量刑减让是重罪案件被追诉人最为关注的内容,目前重罪案件的量刑建议仍以幅度刑居多。量刑建议越明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动力越大。幅度刑的量刑激励作用有限,使得被追诉人存在顾虑,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

4.缺乏信息分析能力。被追诉人一般不具备分析法律问题并作出理性判断的专业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来保障其权利实现。但基于目前的制度设计,值班律师是“见证者”而非“参与者”。

(四)收益的不稳定性——“从宽”承诺可能无法兑现

虽然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从研究统计的量刑建议采纳率看,重罪案件中未采纳的量刑建议远高于轻罪案件,有的未采纳率甚至达到了四分之一。

另外,除审判机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外,案件到达审判机关后还可能面临未知的风险因素。天津市分院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提出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五年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认为量刑建议并非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因而产生适用争议。

综上可知,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重罪案件的被追诉人对于认罪认罚保持慎重是有一定心理及现实基础的,以上成本或者劣势能够在现阶段消除的则是借助专业人士增强自己的信息分析能力。

结语

不得不承认,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已经超过85%,重罪案件将是这一制度发展的另一重要领域。而且无需讳言,重罪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无罪率之低将倒逼每一位被追诉人都考虑通过认罪认罚来得到从宽的优待,即使重罪的从宽幅度与总刑罚量相比之下是那么微不足道。本文并不是鼓励被追诉人“投降”了事,而是说如果不幸之下,认罪认罚成为为数不多的选择时,则需要格外注意这一行为的代价,并且希望被追诉人能找到专业的刑辩律师并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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