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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就不能上诉?

办案律师/作者:      原创   时间:2022-10-16   访问量:813


什么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了就不能上诉?

 

在平日接受咨询,或者办案的时候,经常会有当事人问我这样的问题,说“倪律师,到了检察院要我签这个认罪认罚,要不要认罪认罚啊。听说签了这个认罪认罚,就没有上诉的权利了。我该怎么办啊”

其实,很多人把认罪认罚与认罪认罚具结书搞混了,认罪认罚其实主要是一个态度,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院签署的一份文件,签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会影响到认罪认罚的认定。

为什么呢

首先,什么是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一份文件,上面要载明两项主要内容,一项是所触犯的罪名,一项是检察院给出的往往是精准的量刑建议。行为人需要对这份具结书上所注明的罪名以及量刑均予以明知并认可,此时,签署这份具结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张三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如果没有清楚的在具结书上看到检察院给出的罪名,以及量刑,那么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到了法庭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法院如何确认这份具结书的效力呢,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能看到,有同案犯在法庭上被法官闻讯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所载明的罪名、量刑是否明知,或者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这其实就是法官在对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的审查。如果有的同案犯说,“在签署的时候,量刑根本不知道,只是听检察官说签了量刑就会轻,所以才签”,此时,法官就会认定该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法律效力。但,还是那句话,法官的这个行为也只是认定具结书没有效力,并没有因此而否定认罪认罚这个情节。

因为,认罪认罚,其实是可以贯穿全阶段的,也就是说,既可以侦查阶段跟公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也可以在检察院阶段,也可以在法院阶段在法庭上当庭认罪认罚,只不过从宽幅度会根据认罪认罚的早晚进行调整,越早认罪越从宽。

所以说,行为人只要在任何一个阶段,表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便应当适用相应的从宽制度。而认罪认罚具结书,往往是在行为人对检察院给出的罪名、量刑均认可的情况下,才会签署,此时,认罪认罚具结书只不过是行为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体现。但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能影响最终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

其次,关于认罪认罚,分为两个内容,认罪和认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里得犯罪事实,是指主要得犯罪事实,如果对个别事实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是不会影响到认罪情节的认定的。

就比如,张三非法集资100亿,因为经营不当,导致最终出现巨额亏损,而且,张三还将其中的1000万用于个人经营消费。此时,检察院给出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但张三认为,他并没有想要非法占有集资款,之所以出现巨额亏损是因经营不善导致,而1000万的款项其中包括个人收入、公司在外所需要支付的工程款等等,并没有将大量集资款进行挥霍,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只应认定为非吸。但接受法院最终的判罚。

此时,张三是对行为性质提出的辩解,并不会影响到认罪情节的认定。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具体是要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非法集资案件里,最主要的表现就是退钱,这里就不进一步举例子了。

最后,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底能不能上诉

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不在于能否上诉,而是在于,上诉是不是就会重判。

因为,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上诉是都可以上诉的。只不过,很多人会觉得,签了具结书后上诉就一定会被重判。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首先,签了具结书,能不能反悔,当然可以反悔。这是你的权利,但是,如果你享受了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然后出尔反尔,其实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的精神,对于恶意的反悔,司法机关是可以约束的,也就是不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此时,司法机关的措施是什么呢,那就是,你既然反悔认罪认罚而上诉,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以进行抗诉。

大家可能知道“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正常来说,在二审阶段,法院判罚是不能重于一审法院的。但有个例外情况,那就是在在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会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就可以因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反悔认罪认罚,撤销对你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加重对你的刑罚。

那很多人会说了,那如果这样的话,我肯定不会上诉啊,这跟剥夺了我的上诉权利有什么区别。

还是有区别的。

为什么呢,其实就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人就会对认定的金额、检察机关起诉时没有认定的行为等等方面,进行上诉。这些方面往往属于次要的事实,认罪是指行为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的犯罪事实。而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可以影响到定性和主要量刑,而次要的犯罪事实,同样是会影响到量刑的。比如,自首,或者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在跟你签订具结书时,量刑建议中并没有将自首情节包含进去,可不可以基于法院没有认定自首而上诉?当然也是可以的。

此时的上诉,其实就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就可以避免在二审被加刑。

当然了,归根结底,这个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要综合考虑情况,对于法律规定、指导判例对自身的犯罪行为的认定要心中有数,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具体情节要进一步了解清楚,对于签订具结书的后果要明确,然后再去决定要不要签这份文书。毕竟这份文书确实会一定程度的影响到你在法庭的表现,律师的辩护,以及上诉的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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